中国法院网讯 某医院在为彭女士做人工流产手术时不慎将一大块纱布遗留在彭女士的体内,造成彭女士患上了盆腔炎。为此,彭女士将医院告上了法院进行索赔。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彭女士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5520.92元。
2007年10月12日,彭女士到北京某医院做无痛人流手术,手术中医生发现彭女士子宫内有息肉,在征得彭女士家属同意后一并做了切除,并用止血纱布止血。彭女士支付了医疗费968.14元后,于当日出院回家休养。同年11月9日,彭女士因阴道点滴出血近一月,再次来到这家医院就诊。医生在为彭女士检查时见其阴道内有异物,将该异物取出后确认为止血纱布。2007年12月3日,彭女士到其他医院进行了妇科检查治疗,诊断为女性盆腔炎,并支付医疗费243.13元。2007年12月24日,彭女士再次到医院就诊,支付医疗费0.29元。
彭女士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错,对她的身体造成了伤害,也给她的精神造成了极大的压力。因此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承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13930.53元,并要求医院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相关的后续治疗费。
庭审过程中,医院辩称当日为彭女士实施手术时根本就没有放纱布,因此不同意彭女士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女士与医院系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医院在为彭女士实施手术时,因疏忽大意,将止血纱布遗留在彭女士阴道内,加重其医疗费用等经济负担,给其造成一定的精神痛苦,故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彭女士支付的人流手术费用,系治疗其自身疾病发生的正常费用,故其要求赔偿该费用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赔偿护理费700元、误工费12000元、后期治疗费,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根据彭女士的身体状况,法院参照2007年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酌定其误工及护理时间14天,误工损失638.75元、护理费638.75元。彭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数额过高,法院酌定4000元。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
判决后,彭女士及医院均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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