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平脑瘫儿病历被改68处 诉讼3年多法院昨一审宣判
南平下岗工人余战胜的儿子出生后落下脑瘫,经司法部技术鉴定中心鉴定,70页病历竟有68处被涂改,从而导致权威部门无法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本报曾于2003年11月6日、7日连续报道)。昨日,经过3年多等待,余战胜一审获赔20万元。深受病历涂改切肤之痛的余战胜呼吁:医疗部门应改用“两联”病历,让患者了解治疗真相。
苦等3年 一审获赔20万元
昨日,余战胜和谢长华律师在南平中级人民法院拿到了一审判决:
被告福建邵武铁路医院赔偿余战胜的儿子和妻子医疗费等15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为了这个结果,余战胜已经苦苦等待了3年零3个月。
7年前,即1997年10月5日,余战胜把怀有双胞胎的妻子李凤莺送进福建邵武铁路医院待产。第一胎顺利出生,可第二胎却没有了动静。据李凤莺回忆:医生将手伸入其产道对胎儿进行翻转,1小时后,第二名男婴分娩出生,比正常娩出时间迟了近半小时。第二名男婴一出生便有窒息、抽搐现象,医院诊断为蛛网膜下腔出血,缺血缺氧,并伴有阴囊水肿、脑水肿。这些症状导致孩子落下脑瘫。
2001年6月,余战胜将福建邵武铁路医院告上南平中院。司法部技术鉴定中心认定余战胜的妻子及儿子两份仅70页的病历竟有68处被涂改。
随后法院又先后委托司法部技术鉴定中心、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鉴定“医院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有无过错”,但两部门都认为原始病历有68处涂改,真实性已受到质疑,继续鉴定无实际意义,因此均不予受理。法院又委托中华医学会对该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同样被退回。
致函高院 希望法院公正裁决
2001年初,余战胜找到省消费者委员会,方榕生主任热情接待了他。在案件僵持阶段,省消委会积极支持余战胜。在今年6月10日至7月5日,省消委会与至圣律师事务所(原告代理方)联合致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副院长曹建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陈旭,希望法院能公正裁决。
方榕生认为看病是一种特殊消费行为,患者也应当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患者家属 建议用“两联”病历
对病历被涂改有切肤之痛的余战胜在一次福建省人大会议上指出多数医院对病历管理存在弊病。
他认为病人及家属对病情有知情权,但往往在发生医疗事故后医院以种种理由不将病例交还病人,病人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后病历才被封存。而封存前,病历中不利于医院、医生的内容就有可能被涂改。
余战胜认为要改变这种现状,应该采用“两联”病历,医生在记载病人病情、治疗情况时利用复写式病历,一式两份,一份由医院保管,另一份由病人家属保管。如果发生医患纠纷,鉴定机构在核对两份病历后就可以清楚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篡改病历的情况,然后再依此做出事故责任认定。这种方式虽然给医生增添了些许麻烦,却为发生医疗纠纷后对病历进行鉴定节约了大量的人力、物力。
病历涂改 属篡改还是笔误?
病历中的涂改是属于病历篡改还是医生笔误?福州医学会副秘书长许飞浪认为:如果病人掌握的原始病历和医生出示的病历有出入,就说明该医生可能存在篡改病历的行为。但必须经过司法鉴定才能最终认定被涂改的病历是否属于被篡改。
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严格规定,医生要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地书写病历。书写过程出现错误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误上,不得采取掩盖或去除原来字迹的方法。总的原则是:修改前的痕迹应当是可以辨认的。此外,在诊断过程中上级医生可以修改下级医生的病历,但必须是用红笔修改,如果下级医生修改,上级医生必须签字。否则就算篡改病历。
法学专家 严处篡改病历医生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俊海认为医院篡改病历,致使医疗事故鉴定无法进行,并进一步导致法院无法认定责任,从而使得此类案件长期搁置,无法结案,这对患者权利的保护极为不利。对于这种情况,只有从制度建设入手,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上述事件发生。既然医院篡改了病历,就说明医院企图掩盖真相,如果医院不能举证,证明自己没有出现医疗事故,那么鉴定机构则无须再进行医疗鉴定,应直接推定为医院出现医疗事故,一切后果都应由医院承担。法院也应该本着这样的原则从速判决,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维护患者的权利,遏制篡改病历的歪风。
如果为了减轻自己的责任而对病历进行篡改,有悖于医生的职业道德。对于这种医院和医生应当采取严厉措施加以处罚,甚至可以参照金融市场上的市场禁入制度,取消他们今后当医生的资格,使其付出惨重代价。
福民律师事务所的邱俊谋律师认为:病历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医疗文件,一旦发生医疗事故或医患纠纷,它就成为关键物证。从现行的法律讲,如果医生篡改用作刑事诉讼证据的病历,就构成伪证罪,一般会被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病历用作民事诉讼的证据,同样属于伪造证据,会被处以15日以下的拘禁,同时受到行政处罚。医生的上级领导唆使、要求医生篡改病历的,属于共同犯罪,相关责任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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