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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在自己医院生孩子母子双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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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在自己医院生孩子母子双亡
 
 
 

【金陵晚报报道】 安徽一位读者刘丰向本报反映,去年7月,他的姐姐刘艳梅在滁州第二人民医院分院生产时,母子双双死在医院中。还没有从悲痛中走出来的家属,前几天,却被医院一纸诉状告上法院。

医院生产母子双亡

7日上午,记者来到刘艳梅的母亲家。虽然时过半年,她的父母一见到记者就哭开了,刘艳梅的丈夫吴建伟低着头,默默抽泣。刘母流着泪说,刘艳梅是滁州第二人民医院分院的护士,没想到在自己医院里生孩子,却落得个母子双亡的下场。刘母说,本以为今年家里添个孩子,过年要热闹了,没想到女儿和孩子一下都没了。

 

妇产科晚上无医生值班

吴建伟告诉记者,去年7月7日下午6点左右,妻子进了滁州第二人民医院分院待产,晚上11点被送进产房,接生的是该院的前任和现任两位妇产科主任陈美云与林维加。夜里妻子在产房里肚子疼得厉害,要求剖腹产。陈美云说,你自己能生下来,没问题。

 

家人看刘艳梅疼得非常痛苦,求陈美云和林维加想办法为刘剖腹产。陈美云说:“这会儿要求剖腹产,我上哪去找人呀,要剖腹产就等到明天医生上班后再剖!”早上5点10分,吴建伟从产房出来时,刘艳梅还是好好的,孩子的头已经出来了一点,可看到黑黑的头发了。陈、林两人给刘艳梅实施会阴切开术,刘艳梅突然大出血。隔了一会儿,医生赶来抢救,产妇和胎儿都已死亡。

 

刘艳梅的弟弟告诉记者,事后他的家人了解到,该院的妇产科晚上根本没有医生值班。

妇产科已停止接生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滁州第二人民医院分院。刘艳梅的弟弟指出医院二楼一间挂着妇产科牌子的小屋悲痛地对记者说:“这个不足10平方的小屋就是这家医院的产房。姐姐就是死在这里面的。”记者看到,这个产房已经被锁了起来。

 

该院的一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出了那次的事后,陈美云和林维加被停职在家,到现在还没有恢复上班。一楼妇产科门诊室里一位林医生告诉记者,她是总院派过来的,只上白班,不上晚班,另一位退休返聘的妇产科医生每天只上上午半天班。一位叫曹琴的助产师证实,他们医院妇产科晚上确实没有医生值班。出了那事后,现在妇产科已经停止为产妇接生,只看妇科常见病的门诊。

 

院方:刘艳梅私自找人接生

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的一位姓周的副院长说,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分院是总院设的一个点,分院的妇产科晚上确实没有值班医生。

 

昨天下午,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发来传真,认为刘艳梅为了逃避医疗费,没有按照正常途径入院,找值班会计盖完章不交费,也就没有与该院建立医疗服务关系,医院也就不应该承担责任。医方称,7月7日门诊告知外阴静脉曲张,建议剖腹产,但刘艳梅和家属拒绝剖宫术。但安徽省医学会认为,院方无法提供孕妇拒绝剖宫手术的签字。

 

律师:医疗服务关系成立

江苏国泰新华事务所的严春律师认为,刘艳梅的入院手续有医院会计盖的章,医疗服务关系就成立,如果有问题,也是医院管理问题。医院应该为女工交生育保险,如果没交生育保险,生产费用也应该由医院报销,不应该存在逃费问题。

睹物思人怕回家

吴建伟告诉记者,他从小就没有母亲,结婚又很晚,长年来一直很孤独。2003年,他和刘艳梅成了家,总算过上了有人疼有人爱的日子。妻子怀孕时已经33岁了,开始的时候,家里人都很担心,然而妻子每次检查都很正常,大家也是放心了。家里已经准备好了孩子的小衣服,买好了奶瓶、奶粉等物,就等着孩子出来。没想到,一下子,大人孩子都没了。现在每天晚上回家,一看到妻子的照片和为孩子准备的东西,泪就忍不住直流。好不容易有一个家,一下子又散了。

 

刘艳梅的弟弟告诉记者,姐姐死后,母亲和父亲整天以泪洗面,父亲才56岁,眼睛都哭坏了,以前满头的黑发也变得花白。母亲夜里总是睡不着,一想到姐姐就哭。

死者家属被告上法院

当死者的家属还没有从悲痛中走出来时,滁州市第二人民医院分院一纸诉状把刘艳梅的家人告上法院。院方称刘艳梅和胎儿死后,其家属运来大量花圈放在二院分院的大门口和刘艳梅的尸体旁,并在二院分院内大喊大叫,致使住院病人纷纷出院或移往其他医院,围观群众众多……对二院分院造成经济损失13万元等,要求赔偿。

 

鉴定结果: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安徽省医学会2004年11月25日对这起医疗事故的鉴定为:“医方在诊疗中存在多处违背诊疗常规的行为:

 

1、病历书、病程记录不规范,如静滴催产素前无阴道检查,以了解有无头盆不称存在。

 

2、病历中无抢救记录。无会诊记录、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无输血、输液医嘱。

 

3、对有外阴静脉曲张,阴道分娩的认识不足,以致由助产士(师)在准备接生时行会阴切开术,是致产后出血——失血性休克的基础,且抢救不得力,致使患者不治身亡。

 

4、该院违背诊疗常规与该院的管理制度、管理混乱有关。

 

5、该院的产科设置,包括医务人员的配置、技术力量及产房设备条件不符合爱婴医院的标准要求。

 

以上违背诊疗常规的行为与刘艳梅母儿死亡有直接关系。

 

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完全责任。” 金陵晚报记者 钱锦绣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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