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南宁1月4日电(覃广华、李乔)近日,广西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被判赔偿原告卢某医疗费、后续治疗费218万多元。
■新生儿分娩时情况良好
2001年12月19日6时55分,孕妇韦某在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产房自然分娩出原告卢某,当时卢某情况良好。因分娩时羊水混浊,被告为卢某每天肌注两次青霉素,预防感染,每天肌注1次维生素K,预防新生儿出血。21日,卢某开始出现面部孔膜黄染、逐渐加重、轻微嗜睡、吸吮力差等症状。22日下午和23日上午的两次体温检测分别为38℃、39℃。被告给予卢某静脉输液,口服鲁米那片处理后,体温降至37.4℃。
为医治卢某,其父母先后将他带到原河池地区第一人民医院、柳州市中医院等医院进行康复治疗,合计498天。在住院期间,卢某花在保守性治疗上的费用月均近5000元。
因卢某的医药费等问题,其父母与被告协商未果,于2003年2月以卢某的名义向宜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于2004年2月12日提出撤诉申请,并得到准许。同年3月18日,原告向河池市中级法院起诉,索赔损失514万多元。
■鉴定:医方没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延误诊疗
在宜州市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期间,受法院委托,2003年9月21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卢某病残程度作出鉴定:脑性瘫痪,残疾程度为一级。另外,根据宜州市人民法院委托,同年10月28日,广西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医方(被告)存在违法违规事实:观察病情不仔细,发现病情后未能作相关检查,以给诊断及治疗提供依据;对病情估计不足,病情变化后未能及时报告上级医师,组织会诊,延误了诊断和治疗时间;病程记录欠认真。鉴定书还认为,卢某的脑瘫、极重度智能障碍等后遗症的原因是病因体质因素、病程发展快、病情严重,加上医方没能及时发现病情变化,延误诊疗所致。但是对此类病人,尽管得到及时的干预治疗,也不能完全避免部分病人病情发展的严重后果。因此本病例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医方无证据
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广西医学会的鉴定认定被告存在过错行为是客观公正的。因鉴定中鉴定人没有提及卢某体质有何特殊的状况,且被告根本没有对卢某出现的黄疸采取过任何治疗措施。而儿科学研究证明,新生儿出现病理性黄疸后,不加处理的,血清胆红素浓度会迅速升高,并突破血脑屏障,约在12至24小时内形成核黄疸,造成不可逆转的脑性瘫痪。而被告发现卢某出现黄疸症状后,耽误治疗的时间大大超出了上述时间界限,而且胆红素的数值已远远超过了医学的阈值342umol,达到461umol,故医学会认定被告承担次要责任的鉴定结论显然缺乏事实依据和医学依据。因为医疗事故纠纷案件采取的是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被告举不出任何卢某的损害结果与其医疗过错无关的证据,且原告方对于损害结果也没有任何的过错,因此,被告宜州市妇幼保健院应对卢某的损害承担完全责任。
文章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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