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被告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医院:不服判决第二次上诉
核心提示 2001年2月14日18时,黄小凌在汪清县人民医院出生。当时,她的家人发现她呼吸困难,小脸憋得通红,后经多方治疗,保住了她的性命。2004年4月在长春中国人民解放军461医院诊断为脑瘫。
黄家人后来将汪清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索赔68万元。2005年4月8日和12月6日,汪清县法院两次判决汪清县人民医院赔偿黄家各项费用共计49万元。被告不服,于2006年1月4日第二次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昨日上午,记者在延吉市黄小凌的姑妈家中见到了黄小凌和她的爷爷黄传斌奶奶杨秀兰。黄小凌由奶奶抱着,见有生人进来,两个大眼睛盯着记者看。可爱的孩子:跟奶奶学会10以内加减法
黄小凌由奶奶抱着进入客厅,由奶奶将她“摆”在了沙发上。奶奶说到与她同龄的孩子都上了幼儿园时,黄小凌哭了起来。奶奶说,天好时她带着小凌去幼儿园,老师提问时她也忍不住地举手要回答问题,看到小凌艰难的举手过程,奶奶的心都要碎了。奶奶告诉小凌,奶奶给她做老师,小凌一定能上大学。现在小凌会算10以内的加减法。
黄小凌很聪明,别人说什么她都听得懂,一说起她的病情,她就忍不住哭泣,可是当她看到爷爷奶奶流泪时,她又艰难地试图去为爷爷奶奶擦眼泪。任何一个在场的人看到这样的一幕都会为之动情的。不幸的孩子:出生后就出现轻度窒息
黄小凌的爷爷黄传斌介绍,2001年2月14日,他的儿媳周丽萍住进了汪清县人民医院待产。17时55分,周丽萍自然分娩,可是黄家的小孙女出生后,却没有听到孩子的哭声,女婴出现轻度窒息。当晚11时许转入延边医院救治,诊断为缺血缺氧性脑病。后来到国内其他大医院救治,均被诊断为“脑瘫”。
2004年4月4日开始,黄小凌在长春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61医院治疗82天,并从黄小凌的出生医院调取了病历,发现该病历记载不全,于是认为黄小凌出生时医院有过失行为。第一次鉴定:该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2004年6月25日,黄小凌出院后,其爷爷黄传斌找到汪清县卫生局要求进行医疗事故鉴定。7月5日,由汪清县卫生局委托延边医学会对黄小凌进行了鉴定,7月30日延边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是该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第二次鉴定:原始病历有严重瑕疵
黄小凌家人对此鉴定结果表示不服,于2004年8月10日向汪清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技术处于2004年10月15日委托进行鉴定,11月3日,作出审查意见。认为:首诊医院的原始病历有严重瑕疵;依据病历记录,认定患儿的缺血缺氧性脑瘫是由于脐带绕颈造成的证据不足,对于脐带只是置于婴儿颈部的一种状态,绕颈较松时,可认定其与婴儿的损害后果构成因果关系。两次判决:汪清县医院赔黄家49万
由于院方在黄小凌出生时记载的病历存在严重瑕疵,病历中没有完整记录黄小凌出生时,脐带绕颈松紧度,更没有叙述脐带是否扭曲和阻断血运的基本情况,黄小凌是否开始自主呼吸等重要细节。2005年4月8日,汪清县法院一审判决汪清县人民医院赔偿黄家各项费用共计49万元。医院不服提起上诉。
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返法律程序”,并于2005年9月14日将该案发回汪清县人民法院重审。2005年12月6日,汪清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汪清县医院不能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存在医疗过错,应赔偿黄小凌医疗费、鉴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9万元。
被告医院对二审判决依然表示不服,于2006年1月4日第二次向延边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人大代表:法院的审判程序合法
2005年11月2日,汪清县法院开庭重新审理此案时,法院邀请延边州人大代表、汪清县人大法制办主任、汪清县人大代表等6人到庭旁听,全程监督审判过程。代表们一致认为审判程序合法。 延边州人大代表、原汪清县中医院院长陈明业认为,虽然医院证明他们采取了必要措施,但病历中没有提及,法院就无法采信。
汪清县人大代表、汪清县人大教科文卫办公室主任宋永利则认为,卫生部门应该以此为戒,在积极对患者进行救治的前提下,也要强调医疗文件的书写,规范管理,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本报将继续关注事态进展。
(本报驻延吉记者 辛枚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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