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要不要自然生产,产妇有选择权
本报讯 (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钟铭) 尽管李女士曾经两次流产,尽管她入院时已经超过预产期10天,但市中级法院最终还是认为,要不要自然生产,产妇有选择权,医院方面未事先告知就是侵权。
2004年10月10日上午,怀孕41(周)+2(天)的李女士入住厦门某医院。第二天上午11时左右,医院对李女士做了“人工破膜引产+催产素引产”。
糟糕的是,引产前,医院方面没有先征求李女士及家属的意见。医生说,因为她是高危孕妇啊。
做了引产术,孩子还是生不出来。第二天,医院不得不对李女士采取剖宫生产。孩子是面世了,但李女士随后开始大出血,最后子宫动脉被结扎,总共花去了48190元的医疗费。
2005年10月27日,厦门市医学会作出鉴定,认为本病例不构成医疗事故。
近日,市中级法院告诉李女士及被告厦门某医院,尽管李女士是高危孕妇,但“尚有自然分娩的可能”,并不是非得“人工破膜引产+催产素引产”。虽说本案不是医疗事故,但医院方面“显然”侵犯了李女士对自然分娩或引产分娩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违反了医疗常规,有明显过失。
市中级法院认为,医院方面应该退赔李女士医疗费。但是,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即使李女士正常分娩,也应花费一定的住院费用,这一费用法院确定为4248元,应该从退赔款中扣除。最终,市中级法院要求医院退赔李女士42649.5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