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调解最终获赔30万
中国法院网讯 4月30日上午,在许多人为即将到来的黄金周忙碌的时候,内蒙古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法官带着脑瘫儿蔡文昊的父母来到包头市第七医院,领取了30万元的一次性赔偿款。这起历时三年多的医疗事故赔偿纠纷最终得以圆满解决。
2003年1月1日,孕妇兰某入住包头市第七医院分娩。出现胎儿宫内窘迫情况时,医护人员催产素使用不当,造成新生儿目前脑发育落后,脑性瘫痪。经内蒙古医学会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脑瘫儿父母一纸诉状将医方诉至法院,要求赔偿70万元。2005年9月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包头市第七医院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7万余元,今后治疗费、康复费等待实际发生后另案解决。蔡文昊的父母认为自己没有精力一边打官司一边给孩子看病,并就一审判决的责任划分及赔偿费用、适用法律等问题提出上诉。
包头中院法官在庭审调解时发现双方当事人争议很大。在庭后的两次调解中,上诉人的对立情绪越来越大。为了避免矛盾的激化,民三庭的法官一次次耐心地给上诉人做思想工作,同时积极寻找调解的突破口,并主动与医院领导联系,劝说医方站在对方的立场、角度认识问题,体验情感;对上诉人则讲案例、析法律,让他们正视包头地区的经济发展及对方的承受能力。经过五次面对面、背对背的调解,双方都解开了心结,达成了一致意见,由医方一次性赔偿上诉人各项费用30万元,上诉人则放弃了对今后其它费用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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