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婴出生时,因医务人员操作不当,致使男婴左臂损伤,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近日,钢城区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婴儿200052.55元。
2003年11月3日凌晨,孕妇徐某到莱钢某医院住院待产。产前B超显示胎儿脐带绕颈一周,产妇多次要求剖腹产,但医院认为可以顺产。生产过程中,助产士侧切后,将一只手伸进产妇体内猛力将胎儿从母体内拉出。回到病房后,产妇给婴儿换尿布时发现婴儿左臂不动,经该医院确诊为婴儿左臂神经损伤,医院理疗科每天给婴儿针灸、按摩,免费治疗3个月仍未好转。后经北京儿童医院等4家大医院检查,确诊“左上肢臂丛神经严重损伤”。经鉴定,确认“接产人员操作不当是造成患儿臂丛神经损伤的直接原因,医院应负主要责任,属于三级甲等医疗事故。建议继续恢复性治疗”。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患儿作为原告、母亲徐某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精神损失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补助费等共计458462.45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5万元。
庭审中,被告方辩称,民法通则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期限是一年,本案从发生到起诉已经超过一年的权力保护期。医生是存在相当风险的职业,且国际、国内医学界认为臂神经损伤是难以避免的。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违背法律规定。
钢城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出生时因被告方工作人员操作不当造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被告方主张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但诉讼时效应从原告鉴定时间计算,并未超过一年,被告的辩称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被告应赔偿因其过错引发医疗事故造成的原告损失,并应予赔偿一定的精神损失;原告要求继续治疗但未提交确凿证据,且该费用尚未实际发生,本案不予处理,原告可待费用实际发生后另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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