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5日讯(记者 郭卫艳)今天,太原市迎泽区法院审结一起医疗纠纷。产妇产后大出血,成为植物人,法院认定,医院由于延误治疗,负主要责任。
产妇张某,曾经有过生育史。2005年5月27日,张某再次怀孕,住进了太原市某医院,并剖腹产生下一男婴。分娩后,张某发生产后大出血,子宫出血1600毫升。在输入10毫升血液后,张某突然休克,医院随后停止输血。后经抢救,张某不幸成了植物人。随后,张某的家人将该医院起诉至太原市迎泽区法院。法院受理后,张某的家人和该医院均提出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申请。
山西省医学会出具的鉴定认为,张某前二次分娩均有产后大出血并输血,本次分娩为边缘性前置胎盘,医方对剖腹产再次出现产后大出血认识不足,并且没有告知家属,仅抽取血样备血,在发生产妇大出血约2小时后方输血。同时,医院在张某子宫出血1600毫升后输血10毫升,此时,张某出现休克,医院认为是输血反应,随后停止输血,最终延误抢救时机,导致张某发生缺血缺氧性脑病,成为植物人。因此,医院应该对张某成为植物人负主要责任。同时,鉴定还指出,孕妇前两次生产均有产后出血,此次选择在基层医院分娩,有一定风险,在产生缺血缺氧性脑病医院告知需转院治疗时,家属暂不同意转院。法院最终认定,对于张某因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医院应该赔偿80%,其余由原告自理。判决后,双方都没有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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