胶东在线网11月2日讯(通讯员于明翠修红红)日前,海阳市人民法院对小安康诉海阳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二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二院”对小安康的伤残后果承担90%的责任。
2003年12月10日,小安康在“二院”出生,由于医生对超巨大的小安康的体重估计不足,在产程观察处理中又存在不当,对可能发生的难产预计不足,小安康娩出胎头后,发生前肩难产,致使小安康的臂丛神经受到损伤。
经过多次治疗后,小安康诉讼至海阳法院,申请法院对事故等级及伤残等级委托有关部门进行鉴定。2005年4月4日,烟台市医学会做出烟台医鉴20047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结论是本次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小安康不服,申请重新鉴定。2005年12月15日山东省医学会做出了鲁医鉴2005105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其结论是本病例属于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并建议小安康继续康复治疗。
2006年4月14日,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小安康的伤残程度进行了评定,结论是小安康的臂丛神经损伤致左肩、肘、腕关节及左手功能丧失,构成四级伤残。
在法庭上,“二院”对山东省医学会的事故鉴定结论及司法鉴定机构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都没有异议。审判人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但由于对赔偿比例的分担产生严重分歧,法庭调解失败。法院认为,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考虑小安康今后的生活及身体状况,将赔偿比例提高到了90%。判决之后,二院没有上诉。
案子是结了,医院该赔的也判赔了,可是今后,小安康的人生之路该怎么继续走下去,渐渐懂事之后,他又将面临怎么的心理伤害。让我们一起来关注这个不幸的孩子吧。(来源:胶东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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