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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治疗过程违规导致失明 医院注意义务不到位判赔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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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产儿治疗过程违规导致失明 医院注意义务不到位判赔28万元
 
 

 

    9年前,古丽在新疆某医院早产出生,但是因为医院在治疗过程中违规,导致其眼睛逐渐失明。近日,古丽将其接生医院告上法庭。近日,新疆乌鲁木齐新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被告新疆某医院给付原告古丽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28万元。
 
  1998年1月16日,古丽在新疆某医院出生,因其是早产儿,需在保温箱中加氧予以护理。由于该医院违规和不负责任,输氧严重超标,出院时既不给早产儿做眼科检查,也不向父母讲明需定期给孩子做眼科检查,导致古丽目前一眼失明,另一只眼接近失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新疆某医院存在医患关系,原告系早产儿、肺透明膜病,病情危重,医方在采取紧急医疗过程中,由于注意义务不到位发生医疗过失行为。经新疆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此次医疗行为构成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伤残等级二级,医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医院赔偿古丽各项损失共计28万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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