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古丈县两家医疗机构因在给孕妇做超声检查中未发现胎儿畸形,日前被县法院一审判赔孕妇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损失费等13万余元。
2006年7月,向红翠患病到医院买药进行抗炎治疗,9月到古丈县人民医院查实怀孕。她担心用药期间对怀孕胎儿有影响,于
是10月到县人民医院做超声检查,检查结果认为胎儿胎体、胎肢活动正常。此后,她先后数次在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所做超声检查,检查结果均未提示胎儿有异常现象。
2007年5月,这名孕妇产下一男婴,左侧上肢肘关节以下部分缺失,造成新生儿终身残疾。她认为这是医院检查时没有尽到责任所致,让自己丧失了选择优生优育的权利,于是索赔。但两家医疗机构认为婴儿的残疾是先天性的,不是超声检查所致,无需承担责任。双方协商不成,向红翠随即起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进行胎儿超声检查的目的,是为了诊断胎儿是否发育健全,以选择生育一个健康的婴儿。但是得到的检查结果均为胎体、胎肢活动正常,没有发现异常。虽然原告孩子先天性左手缺失,不是两家被告的超声检查所致,但两家被告在超声检查中存在过错。根据相关法律,判决古丈县人民医院赔偿9万余元,县妇幼保健所赔偿4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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