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一医院在新生儿接生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导致新生儿缺氧后脑瘫。记者昨天获悉,根据鉴定机构的结论,市一中院终审判决该医院赔偿患者45万余元。
2004年1月,怀孕的杨女士定期到医院进行产前检查。同年10月19日,杨女士在该医院分娩一名男婴。由于婴儿出现气促、哭声直,出生3小时后被转入北京儿童医院急救,并被诊断为新生儿肺炎、缺氧缺血性脑病等。此后,这名男婴多次住院治疗,花费医药费近5万元,构成三级伤残。
事发后,杨女士以接生医院疏于观察、护理,导致孩子出生后因缺氧窒息造成脑瘫为由,将该医院告上法院,并诉请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40余万元。
北京医学会出具鉴定结论称,杨女士入院后的产前检查结果为胎儿一切正常,可以认为患儿的缺氧缺血性脑病不是在产前发生的;从接产医院的送审现有病历中可以分析,该婴儿的缺氧缺血性脑病是在产程中发生的;接生过程中,医院对新生儿窒息所实施的抢救不得力,存在一定医疗过错,应承担60%的责任。
一中院认定,鉴于孩子脑瘫的形成与医院抢救不力有直接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治疗、康复费用,判决该医院赔偿33万余元经济损失。此外,鉴于孩子年龄尚幼,三级伤残必将给孩子及家人精神上带来较大痛苦,判决医院额外赔偿12万元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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