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医院给患者做了一个彩超检测,检查报告显示为“宫内早孕”。没过多久,患者被另一家医院诊断为“宫外孕”。由于情况紧急,患者被迫切除输卵管。患者以误诊为由将甲医院告上法庭。
事由:“宫外孕”被检为“宫内孕”
2007年6月下旬,小芳(化名)用早孕试纸测得自己怀孕了,但因时常有出血症状,小芳因此怀疑自己是宫外孕,决定作一个彩超检测。7月4日,小芳到长乐的甲医院接受了彩超检测。该院彩超检测检查报告称“宫内可见一妊娠囊回声,长约13mm”,超声提示为“宫内早孕”。见是宫内孕,小芳便安心照常工作生活。
7月21日下午,小芳突发下腹部疼痛,被送入乙医院急诊,医院先后发出3份病危通告书,并于当日在全麻下进行了“腹腔镜左输卵管切除术”。7月26日出院时,乙医院给出“左输卵管壶腹部妊娠(宫外孕)破裂”的出院诊断。
患者:医院存在误诊行为
小芳认为,被告甲医院如果诊断正确,就可得以保全输卵管,正是甲医院的误诊造成其身心遭受创伤。8月中旬,小芳到甲医院,希望能协商解决,但双方难以达成一致。于是,小芳起诉甲医院,要求赔偿有关治疗费用19419元,并主张精神损失费50000元。
医院:检查报告并非诊断
甲医院认为,诊断必须经过资料收集、评价、分析推理3个阶段后才能作出,超声检查仅仅是其中资料收集阶段,以供妇产科医生分析参考之用。而且,该院在每份检查报告单左下角均标识“以下报告仅供临床参考”。原告在超声波检查完后并未到门诊妇产科专科医生处继续就诊,而是凭借自己的主观臆断,认为并无大碍便回家照常工作生活。甲医院的妇产科医生并没有提供任何诊断和处理意见,因此根本不存在“误诊”。
小芳认为甲医院是在推卸责任,她认为超声波检查报告中明确写明的结论就是诊断结论,而检查报告单左下角标识的“以下报告仅供临床参考”字样是医院单方的免责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官:患者医院应各尽其责
长乐市人民法院经过多方努力,终于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原告撤回起诉。主审该案的法官提醒广大患者,到医院看病就医时,除了进行各项技术检测外,最好还应接受临床诊断以确定病情,并妥善保留病历;而医院方面则应当加强解释工作,以更加显著的方式告知患者技术检测结果不等同于最后的病情确定,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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