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报道】18年前,时年28岁的少妇李朵,在南京某医院产下一男孩,李朵及全家高兴得合不拢嘴。可是,李朵从南京某医院出院后,腹部疼痛不止,随之而来的一连串麻烦,让李朵及全家烦透了心。
18年前产子埋下祸根
1990年3月13日,李朵因临产,被南京市某医院留下住院。3月15日13:30,李朵在硬膜外麻醉下,在该医院进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分娩出一男婴。术中出血500ml,术后予抗感染、补液等对症治疗。同年3月24日出院。
李朵出院时及以后经常感到腹部不适、疼痛,反复检查未明确诊断,治疗无效。1997年,李朵在镇中心卫生院行女扎术。
2006年3月15日,李朵到南京某医院门诊就诊,妇科检查:右附件区可触及一5cm×5cm包块。2006年11月,江苏另一家医院作出“盆腔包块性质待查,卵巢畸胎瘤”的病历记录,李朵住院。
同年11月22日,李朵在腰麻下行“盆腔探查术”,术中见子宫大小形态规则,双侧输卵管、卵巢形态、大小正常,腹腔内一包块约6cm×5cm×5cm,包块切开后内有残留纱布一块,同时行全子宫切除。同年11月29日李朵出院。李朵共花检查、医疗费5635.7元。
切除子宫找医院索赔
此次出院后的李朵终于明白,自己的痛苦首先来自南京市某医院,然后江苏某医院又出现过错。在痛苦16年之后,自己又因医院的原因切去子宫。在家人及亲友的支持下,决定找两家医院索要赔偿。然而,两家医院拒不给予合理赔偿。
江苏某医院认为,该院为李朵治疗时无过错。其子宫切除是医方充分尊重患者意愿,在无手术禁忌的情况下进行的。
南京市某医院对于李朵术后腹腔内遗留有纱布、江苏某医院对李朵子宫全切除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李朵提出的诉讼请求中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部分超出目前法律规定的赔偿范围。特别是误工费,由于李朵长时间多次在镇医院等单位治疗而未及时发现,从而增加了李朵精神痛苦和误工费等其他损失,它们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医疗鉴定让医院负全责
在几经索要赔偿无果的情况下,李朵在南京聘请律师作为自己诉讼代理人,决心到法庭讨要说法。
2007年1月31日,法院先后三次公开开庭审理,均因该医疗事故的定性、责任划分、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而无法终结审理。
诉讼过程中,经李朵申请,该法院依法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医疗事故鉴定。2007年6月5日,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认为:本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南京市某医院对患者腹腔内遗留纱布承担完全责任。李朵不服,再次申请鉴定。
2007年10月11日,江苏省医学会作出江苏医鉴2007 172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本病例属于三级丙等医疗事故,南京市某医院对手术过程中遗留纱布承担完全责任,江苏某医院违反操作常规切除全子宫承担完全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赔款30万
承办法官认为,南京市某医院在对李朵施行子宫下段剖宫术时,违反医疗操作常规导致纱布遗留在李朵腹腔内,其医疗过失造成李朵长期痛苦。
江苏某医院对李朵实施剖腹探查有手术指征,但在手术过程中扩大了手术的范围,切除了不应切除的子宫,违反医疗常规。李朵病情已构成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两医院均存在过错,均应承担各自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一审判决李朵获赔313060.7元,其中江苏某医院赔偿李朵46885元,由南京市某医院赔偿李朵266175.7元。案件受理费2703元,由江苏某医院负担300元,由南京市某医院负担2403元。(文中人物为化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