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纠纷案例 >> 妇产科纠纷 >> 文章正文
药流失败她难再当“妈”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药流失败她难再当“妈”
 
 

 

  一次药物流产只需170多块钱,铁西区的鲁女士却为此差点儿送了命。不仅花费了7000元钱抢救,还导致子宫破裂,今后可能无法生育。法院判决,做药流的医院超范围执业,不告知用药后果,判赔损失费3万元。

  药流导致不能生育

  2005年9月27日,30岁的鲁女士怀孕三个半月,去铁西区某医院做药流。吃下引产药后,鲁女士觉得腹痛难忍,便又到该医院就医。

  10月2日,鲁女士被该医院送到市妇婴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药流导致子宫破裂,医院只好对她进行了子宫破裂修补、取胎、双侧输卵管结扎等手术。花174元做了一次药流,却花了近7000元抢救。

  这次药流不仅让鲁女士在医院里躺了17天,医生还告诉她:双侧输卵管已经结扎,你以后恐怕不能再当妈妈了。

  向医院索赔10万元

  鲁女士出院后才得知,这家医院根本不具有药流引产的资质,引产时也没按照规定让她留院观察,而自己子宫破裂完全是因为用药过量引起的。2006年3月,鲁女士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在此案审理期间,法院依据鲁女士申请,委托沈阳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该医院不能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资格证明,属超范围执业,在给患者用药之前,又未详细交代用药后果及并发症,存在未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不过,这一行为与造成鲁女士器官损伤的后果无因果关系。

  医院也就此辩称:医院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有责

  铁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不具备计划生育服务资格情况下,对鲁女士采取药物引产,在引产前又未向鲁女士交代用药后果及并发症,药引失败后造成鲁女士腹中婴儿死胎,子宫破裂。虽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对鲁女士所造成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医院对伤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医院赔偿鲁女士经济损失3万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