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药物流产只需170多块钱,铁西区的鲁女士却为此差点儿送了命。不仅花费了7000元钱抢救,还导致子宫破裂,今后可能无法生育。法院判决,做药流的医院超范围执业,不告知用药后果,判赔损失费3万元。
药流导致不能生育
2005年9月27日,30岁的鲁女士怀孕三个半月,去铁西区某医院做药流。吃下引产药后,鲁女士觉得腹痛难忍,便又到该医院就医。
10月2日,鲁女士被该医院送到市妇婴医院抢救才脱离危险。药流导致子宫破裂,医院只好对她进行了子宫破裂修补、取胎、双侧输卵管结扎等手术。花174元做了一次药流,却花了近7000元抢救。
这次药流不仅让鲁女士在医院里躺了17天,医生还告诉她:双侧输卵管已经结扎,你以后恐怕不能再当妈妈了。
向医院索赔10万元
鲁女士出院后才得知,这家医院根本不具有药流引产的资质,引产时也没按照规定让她留院观察,而自己子宫破裂完全是因为用药过量引起的。2006年3月,鲁女士把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在此案审理期间,法院依据鲁女士申请,委托沈阳医学会进行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但该医院不能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资格证明,属超范围执业,在给患者用药之前,又未详细交代用药后果及并发症,存在未告知义务的违规行为。不过,这一行为与造成鲁女士器官损伤的后果无因果关系。
医院也就此辩称:医院的行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医院有责
铁西区法院审理认为,医院在不具备计划生育服务资格情况下,对鲁女士采取药物引产,在引产前又未向鲁女士交代用药后果及并发症,药引失败后造成鲁女士腹中婴儿死胎,子宫破裂。虽经鉴定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对鲁女士所造成的伤害是客观存在的,因此医院对伤害后果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日前,法院作出判决:医院赔偿鲁女士经济损失3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