段
女士的女儿刚出生5天就夭折了。此后,段女士以医疗事故导致女儿死亡为由,将接生的医院告上法庭,索赔45万余元。市北法院一审该案后,认定该医院存在医疗行为过错,判处该医院赔偿段女士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医院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中院。近日,市中院对此案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起因
女婴出生五天夭折
2005年3月18日,是家住青岛市北区浮山后的段女士的生产日子,青岛某医院的医务人员给段女士静滴催产素进行引产。段女士于当天下午3时许生下一个女儿。但是孩子出生后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并重度窒息。随后,段女士的丈夫将孩子转院到了另一家医院,但是经抢救无效孩子于2005年3月23日死亡,死亡原因确定为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
刚出世的女儿就夭折了!这对刚做了父母的段女士和丈夫来说是重大的打击。“那几天我们都感到很绝望。”段女士的丈夫吕先生告诉记者,妻子是足月进的医院,之前也很健康,孩子怎么会出生5天就夭折呢?认为医院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段女士夫妇将接生的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女儿死亡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精神赔偿金等共计45万余元。
■一审
医院存在医疗过失
市北法院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在医院的要求下,征求了双方的意见后,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了司法鉴定。经过鉴定表明,段女士在生产过程中由于脐带受压等因素导致急性胎儿宫内窘迫,医院在对段女士的诊疗期间,存在对胎儿宫内窘迫处理不及时、延误治疗的医疗过失行为,所以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重度缺氧缺血性脑病死亡。
段女士的代理律师还提出,医院出具的病历有伪造的现象,并且有添加和护士代替医生签字的现象。
法院一审后认为,司法鉴定已表明医院在为段女士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因此,法院判处医院赔偿段女士夫妇各项损失共计35万余元。
■二审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判决后,该医院不服判决上诉到市中院。医院在上诉中指出,在他们出具的病历中已经写明了孕妇有关脐带胎盘异常的情况,因此医院不应负全部责任。市中院在审理该案后查明,医院提供的病历确实存在多处后补、添加、代签等问题。虽然医院作了说明,但并不能证明其提供的病历的原始性和真实性。因此市中院认为原审法院依法判令上诉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是正确的。近日,市中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医院上诉,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