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三角频道吴宣5月6日报道:心脏起搏器突然断电,导致5岁小男孩死亡,孩子的父母遂将植入起搏器的医院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近日,湖州市吴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上海某儿童医院赔偿患者父母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2万余元。
2003年6月,史某夫妇刚出生几个月的孩子,被上海一家儿童医院诊断为先天性心脏病。同年7月,孩子进行了心外膜起搏器植入术。出院后,夫妻俩按照医嘱,定期带孩子到医院检查。2007年6月10日,孩子突然面色苍白,意识丧失,被家人急送到医院救治。医院的起搏器分析仪器显示起搏器无信号。结合心电图,医院认定为起搏器电池耗尽。虽经全力抢救,孩子仍于当天不治身亡。事后,史某夫妇认为,该品牌起搏器的有效期限为10年,却只用了4年就电池耗尽,显然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遂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各项损失83万余元。
被告医院应诉后认为,其对心脏起博器的植入不存在过错,而且植入的起搏器没有质量问题,故不同意原告的赔偿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心脏起搏器系被告医院提供,根据法律规定,商品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因商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医院对于心脏起搏器使用四年突然停电的事实,否认心脏起搏器存在质量问题,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故推定被告提供的心脏起搏器存在质量缺陷。因产品质量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故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最后,法院对赔偿的数额进行核准后,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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