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峡传媒网讯(记者 程建勇)术前医院未向患者履行告知义务,导致患者无法真实了解手术风险,并出现一定后果。日前,市二中院以医院侵犯了患者知情权为由,终审判决医院承担相应的责任。
微波手术处大出血
去年4月27日,开县人李世清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结果为结肠息肉。该院医生推荐并带李到开县汉丰医院进行微波手术治疗。汉丰医院检查后,确认其患结肠息肉。后汉丰医院在请外来人员当助手的情况下,对李进行了微波手术治疗。但未签订手术同意书,后开具了人工填写的收费单。术后李即自行回家。5月4日,李大出血休克,送医院抢救,花费医疗费1.8万余元。后经过查实,系原微波手术处大出血。
李认为医院在术前未告知手术风险,也未签手术同意书。为此,李将医院告上法庭。
术前医院是否告知
医院术前是否履行了告知义务?诉讼中,医院出示了诊疗日志,说明已履行告知义务。但查明,该日志系一复印件,无原件核对,原告又不予认可。另外,日志复印件上有明显添加痕迹。因此,依照相关规定,该资料不能作为医院履行了告知义务的证据采信。
一审法院认为,在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致使原告无法真实了解术后会出现并发症等危险,从而原告因不知情而没有住院或门诊观察治疗,直至出现大出血,造成较为严重后果。因此,被告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利。且被告做手术时由外来人员担任助手,也是一种不规范行为。即原告损害后果与被告不作为的行为有着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故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后一审法院结合具体情况,判令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5505元,其他损失由原告自负。
二审调整赔偿责任
医院不服,上诉至市二中院。围绕焦点,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
市二中院认为,医院在术前应将手术风险如实告知患者,并征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签字同意。但被告并未履行,直接导致李对该手术的风险不了解,对采取何种手术不能作出正确判断和选择。李属被动接受医院提出的微波手术。原审认定医院存在明显过错是正确的。
综上,医院上诉理由不成立。鉴于李的损害后果系术后并发症所致,原审判决医院承担80%的赔偿责任偏重,故作适当调整。即判令医院赔偿李世清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1万元,其他损失由李自负。
◆◆相关提醒
“在医疗活动中,患者享有充分了解医疗活动所含风险和获得合理治疗的基本权利。”渝万律师事务所张兴安律师称,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卫生部颁布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规定,手术同意书的内容应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名、医师签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