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产妇赵某前往某乡卫生院待产。乡卫生院接产后对赵某实施催产,后赵某出现休克,乡卫生院立即将赵某转某中心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医师唐某对赵某实行边抢救边接生,其间,唐某对赵某实行胎头吸引手术,后赵某生下一名女婴。产后30 分钟,因胎盘未完全剥离,唐某便对赵某实行人工剥离胎盘术。术后,赵某出现流血不止,后因循环衰竭死亡。经查:接生医师唐某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范围是公共卫生中的预防医学专业,且无《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
评析:
对此案应如何定性,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此案属医疗事故,不属《刑法》调整的范围,应由医疗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医疗行政法规处理。其理由是:中心卫生院是正规的医疗机构,医师唐某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唐某在接治产妇赵某生产过程中由于认识不足致使其死亡,属技术问题;因此,对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医疗事故。
另一种观点认为,唐某的行为涉嫌犯非法行医罪。其理由是:唐某虽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但其取得的执业类别属公共卫生,其执业范围是预防保健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卫生部《关于医师执业注册中执业范围的暂行规定》指出,妇产科专业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业属临床类别医师执业范围。因此,本案的行为人唐某所进行临床医疗工作属超执业范围行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从事本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国务院有关行政法规规定:“从事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以及从事家庭接生人员,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唐某在未取得《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下从事助产医疗工作,实属无证从事助产工作。
由于唐某未经专业培训,在无有关证件的情况下从事助产工作,以致产妇赵某出现子宫破裂、内出血,唐某并未采取及时有效的止血措施,客观上造成了产妇赵某循环衰竭死亡的结果。因此,行为人唐某的行为涉嫌犯非法行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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