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执业医师证、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设诊所非法行医,在接诊患者穆某时,误将其糖尿病酮酸中毒症状按肠胃疾病治疗并静脉滴注葡萄糖液,最终导致穆某死亡。近日,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行医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潘维宏在30日内赔偿原告穆春发、王岑美抢救医疗、丧葬等费用8万元。
被告潘维宏系泾县泾川镇退休职工,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无执业医师证便开设诊所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2005年10月21日上午,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的穆某(时年29岁)因进食大量食物、水果及可乐后出现呕吐并感到全身不适,遂来到潘维宏处就诊,潘即给穆进行阿托品0.5mg肌注(麻醉止痛)、吗叮啉1片口服(用于治疗肠胃不适)。下午2时许,潘又上门为穆某静脉滴注葡萄糖。当输到还剩半瓶时,穆某大叫“妈妈,我吃不消了。”穆某的父亲穆春发便找来潘的妻子将吊针拔掉。次日晨3时许,穆某的父母见穆病情加重即找来潘维宏,潘见状拨打“120”急救,穆某被送到医院时已昏迷。经抢救无效,穆某于当日11时许死亡。
经泾县医院诊断穆某的死因为糖尿病酮症酸中毒。
另查明,穆某因患有偏执型精神分裂症,曾于1998年8月、2003年7月、2004年12月在南京脑科医院、芜湖市第四人民医院治疗,长期服用氯氮平等抗精神病药物,而此类药物的副作用可以引起包括血糖增高等不良反应,而泾县医院在抢救穆某时对其毛细血管血糖检测结果为31.6mmol/L,提示了穆某患有严重的糖尿病。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潘维宏无执业医师证、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而开设诊所非法行医,明显具有过错。尽管原被告双方对穆某患有严重的糖尿病不知情,但在穆某出现糖尿病酮症酸中毒症状时,潘维宏既未对穆某进行血糖检测也未询问他的病史,即按肠胃疾病治疗并静脉滴注葡萄糖,造成穆某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昏迷,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因此,被告非法行医导致了穆某症状加重并延误了抢救时间,其行为与穆某之死具有因果关系,故被告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因穆某的死亡系由自身患有严重的糖尿病病因与被告过错行为相结合造成,穆某本人也应承担次要责任,根据过错相抵原则,应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
原告夫妇在提起的诉讼中,只要求被告赔偿抢救治疗费、丧葬等经济损失17万余元中的8万元,对于高出8万元以外的其它法定赔偿项目予以放弃,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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