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0日,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通过细致的调解工作,圆满调处一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被告云梦县人民医院按时将下余赔偿款25万元交到了法院。
2004年3月9日金国清因腰腿痛到云梦县人民医院就诊并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L4、5椎间盘突出,入院后双下肢抽搐、瘫痪,同月11日进行L4、5椎间盘髓核摘除术加椎管减压术手术治疗,术后出现踝以下肌力及感觉差,大、小便失禁现象,同月25日出院,出院后上述现象无明显好转。金国清遂于2004年4月13日前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行MRI检查,检验结果为:1、腰椎间盘术后改变(软组织积液),2、L3/4-L5/S1椎间盘变性并L4/5、L5/S1椎间盘突出。后云梦县人民医院多次将金国清送往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同济医院住院治疗,云梦县人民医院共用去医疗费用111397.20元,为金国清购置轮椅640元等,并自2004年12月为金国清提供按摩、理疗等康复治疗。2005年8月1日和2005年12月19日金国清分别经孝感市医学会和湖北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认为:医疗事件属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云梦县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2006年11月27日经湖北中真司法鉴定中心对金国清的伤残程度、后期治疗费及护理等级进行鉴定,结论为:金国清的伤残程度为九级,预计康复治疗每月约需800元,康复治疗时限为一年左右,可装配国产截瘫支具,需要生活护理一人,为三级护理依赖。金国清于2006年12月22日向云梦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云梦县人民医院赔偿其康复费用、护理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58622元。
云梦法院认为,原告金国清因腰椎间盘突出在被告云梦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被告云梦县人民医院存在手术时机掌握不当和术中发生脊膜撕裂致术后硬膜囊肿形成的医疗过失,属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云梦县人民医院承担次要责任。原告金国清的诉讼请求,其中部分无证据支持外,其计算方式与《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不符,且计算标准过高。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告目前的处境,云梦法院院长、副院长以及审理庭法官多次到云梦县医院和原告家中做工作,希望双方能调解此纠纷。经过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云梦县人民医院除承担原告金国清的医疗费外,另外赔偿原告金国清康复费、护理费(20年)、误工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陪护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辅助用具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鉴定费共计255000元,扣减原告金国清向被告云梦县人民医院借支的5000元,尚应赔偿250000元。调解协议达成后, 被告云梦县人民医院按时支付了赔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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