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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猝死医院法院判赔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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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猝死医院法院判赔4.4万元
 
 

 

 

  晨报讯(首席记者王勇)疝气手术3天后,患者猝死医院,经鉴定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患者家属起诉至法院索赔20万元。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患者家属包括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万余元。

  2003年2月7日8时,赵某因双腹股沟斜疝住进庄河市中心医院治疗。2月9日,进行高位结扎修补手术。2月11日,赵某突然抽搐后出现神志丧失,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死亡。

  去年4月,赵某的家人将医院起诉至庄河市人民法院,辽宁省医学会对此起医疗纠纷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审理后,庄河市人民法院认为,医院在为赵某治疗过程中,在告知方面存在较大缺陷。同时,赵某出现呼吸困难后,未能采取积极治疗措施,院方应在责任范围内给予赔偿。

  因此,庄河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医院方面赔偿赵某家属丧葬费等2万余元、精神抚慰金1.3万余元。

  不服一审判决,赵某家属上诉至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赵某家属的生活现状,原判认定院方承担30%责任过低,应提高至40%。日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院方赔偿赵某家属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4.4万余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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