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首例医疗事故罪”案件,宁河县法院17日上午做出一审判决,法院依法认定当事医生付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以医疗事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被害人的代理人刘新宇律师在宣判后称,该案的判决必将对本市医师执业水平的提高、执业道德的提升产生深远影响,也将成为本市医疗纠纷案件中具有里程碑式的事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付某在担任宁河县某医院医生期间,于2003年12月24日13时许,在该院为被害人郑某做剖宫产手术时,未通过器械护士和巡回护士,违反规程擅自下手术台从敷料储槽取一块纱布垫(39cm×18cm),放置在郑某已经打开的腹腔内,用于挡肠管。关闭腹腔前,因为肠翻转,这片纱布垫被遮挡。护士在清点手术包器械敷料无误后,手术完成,致使该纱布垫遗留在郑某的腹腔内。术后,郑某因腹痛、腹胀且长时间不能缓解,于2004年1月8日到宁河县医院就诊,经县医院剖腹探查,发现了这片纱布垫并取出,同时发现郑某继发屈氏韧带下170cm以下小肠全部变黑坏死。该事故经宁河县医学会、天津市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均鉴定为二级丁等医疗事故。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某作为主刀医生,违反流程操作,造成被害人小肠坏死被切除3/4,属于二级丁等医疗事故。由于其对工作的不负责任,严重损害被害人的身体健康,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医疗事故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法院做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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