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光手术后出现重影畏光酸痛需要终身治疗,法院判决医院诊疗失误赔款7万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为了能够清晰地看世界,一名近视男子来到深圳市一家门诊部做治疗近视的手术,谁知两次手术下来,不仅近视没有改善,右眼还出现了严重的重影等症状,经诊断为“圆锥角膜”已经无法恢复正常。好好的眼睛却要从此依赖治疗镜来维持视力,他愤而将门诊部告上法庭。
近视没治好反而现重影
2001年,余某来到深圳市罗湖区某门诊部去做激光矫治近视的双眼LASIK手术,本想找回清晰的世界,没成想,手术后余某用右眼看东西时出现明显重影,于是又找到门诊部,门诊部决定为余某做第二次增效手术。
这一增效,不仅没有将重影问题解决,反到加重了重影问题,导致余某无法正常看东西,还伴有畏光、流泪、酸痛等症状。
需终身治疗患者索巨赔
眼睛不见好转,2003年,门诊部会同深圳市眼科医院会诊,诊断为“圆锥角膜”。在无法恢复的情况下,门诊部只得让余某终身佩戴RGP角膜接触镜以维持右眼视力并阻止角膜外突击穿。
好好的眼睛被弄成这样,余某认为门诊部的诊疗行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于是,今年年初他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门诊部赔偿手术费、终生医疗依赖性费用、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49万元。
医疗鉴定医院诊疗失误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在受理该案后,委托了深圳市医学会、广东省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均认为门诊部的诊疗过失行为与余某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构成四级医疗事故,门诊部要负主要责任。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审理认为,该案属于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门诊部作为专业的医疗机构应当预见到可能产生“圆锥角膜”的风险,但是却没有预见到该风险的发生,也没有将风险明确告知余某,致使余某丧失了选择的机会,门诊部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过错,应当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记者昨天从深圳市罗湖区法院获悉,法院已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判决门诊部要赔偿余某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依赖性费用、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
医疗鉴定结果
门诊部存在违反诊疗护理常规、规范的过失行为,即门诊部对余某右眼第二次LASIK增效手术的适应症掌握不当,导致发生“圆锥角膜”。构成四级医疗事故,门诊部要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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