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2年4月18日5时许,家住普兰店市皮口镇的李彦打电话找到乡村医生吴某为两个女儿看病,李彦的二女儿李惠映被吴某肌肉注射了庆大霉素和安痛定。随后,李惠映不治身亡,年仅6周岁的李惠映死因是什么?李彦为了给夭折的女儿讨个说法,将乡村医生吴某起诉到法院。从此,3年多的诉讼占据了李彦的全部生活,新商报曾对此案进行过连续报道。今年9月14日,普兰店市人民法院公布大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让李彦看到了胜诉的希望。昨日,李彦终于拿到了普兰店法院的判决书。
抚慰亡
新商报记者单淼
昨日,普兰店市皮口镇的李彦拿到了民事判决书,普兰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医学会鉴定原告负次要责任是牵强的,确认被告对此医疗损害负全部责任。并判决两被告大尹村卫生所、乡村医生吴某赔偿李彦及其妻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20378元人民币。
医生治疗后女童夭折
2002年4月18日5时许,普兰店皮口镇崔家窑王屯的村民李彦的二女儿都经乡村医生吴某注射庆大霉素和安痛定后,李惠映出现呼吸急促等现象,被送往皮口镇的医院,很快便被宣布死亡。二女儿死亡后,为讨说法李彦四处奔波,而普兰店市公安局和省公安厅得出两份不同的鉴定结论。
去年6月,李彦正式向皮口法庭起诉,要求吴某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12万余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彦撤诉。
今年1月初,李彦再次向普兰店人民法院递交诉状,状告吴某,并将吴某所在的大尹村卫生所列为被告。这次起诉李彦共索赔304942元,其中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
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在审理过程中,两被告均表示不负责任。今年8月23日,大连市医学会得出鉴定结论,医学会分析认为此病例存在4处违法、违规事实。结论为“患儿死亡与医方用安痛定和庆大霉素混合注射有关,属因果关系。”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学会认为医方承担主要责任,而因事发时患儿存在疾病、病情转重后家长没有即刻送患儿到医院这两点,李惠映的家长被认为承担次要责任。
主要责任变完全责任
普兰店法院经审理认为,省公安厅的分析“因肌注庆大霉素导致死亡”的意见与医学会确认的“安痛定与庆大霉素混用是禁忌”的意见相互支持与印证。故医学会关于本案医方在医疗过程中存在的过错及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结论法院予以采信。此外,法院确定由实际经营者吴某和被挂靠的卫生所共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李彦和妻子是文化程度不高的农民,其居住地又是较为偏僻的乡村,患者发病时就近找当地的乡村医生,并依赖乡村医生,是农村患者的常见选择,医学会以原告不选择上级医院而选择乡村医生使患者失去有效医疗支持,作为认定原告负次要责任的一个理由是非常牵强的,故法院确认被告对此医疗损害负全部责任,判决被告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320378元人民币(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对方不上诉自己服判
李彦昨日告诉记者,曾经有人出于好心从中调解,让吴某给我3万元就算了,可是吴某不同意。虽然精神损害抚慰金只有3万元,但打了这么长时间官司,我不想再继续下去了,如果对方不上诉的话,我也不会上诉了。
三年多的诉讼让李彦带着一种无法形容的憔悴。昨日,他拿到判决书后,坐在法院门前的台阶上久久不愿离去,“我坐在这里,想想这几年自己都干了什么,为了打官司付出了多少。现在就像跑马拉松到了终点一样,我胜诉的同时人也垮了,感觉现在没有目标了。”
李彦表示,大女儿李惠洁也提起了诉讼,现在法院已经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