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乌鲁木齐1月23日电 7岁女孩因患感冒到医院治疗,医生未按照处方管理规定就将药品开出,而护士竟擅自更换替代药品进行注射,造成四级医疗事故。1月21日,受害者家属根据法院判决,向医院提出支付损失6474.01元的请求。
22日,受害者的母亲李强表示,在长达2年多的维权路上,他们遭遇了太多的痛苦,拿到东山区法院的判决书那一刻,总算舒心了。
2003年11月5日,家住新矿集团的李雪因患感冒,来到乌奇公路一医院治疗,该门诊诊断为上呼吸道感染。
当日,医生在开具处方时未按照处方管理规定填写患者姓名、年龄、性别,也未以患者体重为标准给出合适剂量,护士在抄写处方时又未告知医生所开具的药品没有了,擅自更换使用替代药品,11月6日下午,李雪在输液后身体产生了不良反映,出现血尿的情况。7日,院方将李雪转往新疆医科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治疗。经乌鲁木齐医学会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
李雪出院后,医生嘱咐其注意休息,门诊随访,护理期限长达96天。
据李强介绍,在住院期间家中除为孩子支付医疗费用外,还因此请家教对孩子在住院治疗期间所耽误的课程进行补课。他们要求院方赔偿医疗费、误工损失费、聘请家教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共计24011.46元。
法院认为,该医院在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规定,造成抗生素使用超量及一次性使用浓度过大,使原告李雪身体受到伤害,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医院向原告赔偿医疗费、误工损失费、精神损失费在内共计6474.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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