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法院审结了一起医院为做宣传而在新闻媒体上公开描述患者病理现象的侵权纠纷案。在法官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医院向患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患者精神损害抚慰金9000元。
2003年11月,日照某医院引进一套大型超声聚焦刀肿瘤治疗设备。为更好地开展该项业务,该医院发出通知,对前10名来医院进行超声刀治疗的患者实行特价优惠,以配合医院进行对外宣传,本院职工介绍的直系亲属优先。该院某职工亲属王某因患子宫肌瘤,遂到该院接受超声刀治疗,但王某并不知道该通知的内容。
自2003年12月至2004年4月,医院以王某作为使用超声刀治疗法效果非常明显的第一例患者在电视台、报纸等多家媒体进行了宣传报道,其中在某新闻媒体上称:“王某自检查出患有子宫肌瘤后,精神上受到极大影响,尤其令人尴尬的是由于肿瘤突出,造成对膀胱器官的压迫,以致造成尿频,给生活带来极大不便,而且一摸到自己发胀的腹部心里就很难过,当得知某医院引进超声刀治疗技术后,她作为全市第一例接受了治疗,共治疗3次,效果非常明显,王某非常高兴。”
2004年初,王某多次接到亲戚、朋友的电话说:“你可出名啦,又上电视又登报纸!”王某在得知该医院在未征得她同意的情况下,为创造经济效益而将其肖像和隐私公布于众,非常气愤。在与院方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王某一纸诉状将医院诉至法院,要求医院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经法官多次说服教育,院方终于认识到自己在宣传医疗设备过程中给患者名誉权、隐私权造成侵害,遂在法官的主持下与患者达成了上述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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