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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诊疗规范 乌鲁木齐一名七旬老妪命丧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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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诊疗规范 乌鲁木齐一名七旬老妪命丧医院
 

天山网讯(记者伏晓军通讯员帕提古丽报道)张大山(化名)陪同70岁的妻子王萍(化名)到乌鲁木齐市某医院就诊,王萍在服用硝酸甘油后,头晕、身体乏力,经抢救无效死亡。日前,乌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死者家属医疗费170元、交通费1200元、丧葬费7242元、精神损失费50000元。

    审理查明:2003年12月3日,被告医院为王萍作肺功能检查后,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合并感染,治疗期间使用硝酸甘油降血压,王萍小便后感觉全身无力,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2005年6月16日,经新疆医学会鉴定,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医院违反医疗管理规范,当患者病情出现变化时未能仔细观察病情,且抢救不够及时,导致患者王萍死亡,且无有效证据证明患者的后发病,故被告医院应全额赔偿死者所产生的实际损失。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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