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二审判医院承担民事过错责任赔偿家属2.9万元
金黔在线讯 3岁男孩因烫伤住院突然死亡后,医院护理人员急忙将药水捏挤倒在地下,并涂改病历、冒名签字。毕节地区中院二审作出判决:毕节地区医院赔偿受害人亲属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29815.40元。12月12日,死亡男孩的父母潘石玉、张勇飞拿到了胜诉判决书。
法院审理查明,2001年4月9日,潘石玉、张勇飞夫妇年仅3岁半的儿子被豆浆烫伤,到毕节地区医院住院治疗,经过治疗病情有所好转。4月16日下午,孩子在输液过程中突然出现口唇青紫等症状,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贵阳医学院法医教研室作病理及血清学检验,死者因是异物阻塞呼吸道窒息死亡)。然而,在孩子死亡后,医院护理人员并没有对现场实物封存保留,以备检验,而是急忙将输液药水挤到地下。之后,医院护理人员又将放在病历办公室的病历带到另外的办公室进行涂改。
法院同时审理查明,在治疗过程中,医院给孩子进行3次输血时并没有告知孩子的父母输血的目的,及可能发生的输血反应和经血液途径传播感染疾病的可能性,也没有与他们签署用血志愿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且3次输血单都未经主治医生签字。
法院认为,毕节地区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涂改、冒名签字情形,而且医疗事故发生后,护士挤倒输液药水,涂改病历,违反了《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存在过错;在治疗过程中,医院给孩子进行输血时,违反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民事过错责任。
今年6月毕节市法院一审判决毕节地区医院赔偿受害人亲属精神抚慰金、医疗费等29815.40元。判决后毕节地区医院不服,向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再次审理后,毕节地区中院依法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的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共4699元,由毕节地区医院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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