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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视点:医疗过错构成侵权 前埔医院赔偿18万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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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视点:医疗过错构成侵权 前埔医院赔偿18万多元
[ 作者:佚名    转贴自:厦视在线    点击数:1541    更新时间:2005-6-13    文章录入:宋律师
 

 

 

    (荧屏传真)
    
    2003年春夏之交,正值非典肆虐。2003年5月4号上午,家住莲前东路的庄明辉带着发烧的儿子庄南逵到前埔医院看病,他怎么也没有想到,2天之后,平时生龙活虎的儿子竟然不治身亡!是什么疾病如此凶险,以至于这么快就夺去了庄南逵的生命呢?医院对庄南逵的死有没有责任呢?
    
    [录播]2003年5月3号傍晚,家住莲前东路的男孩庄南逵跟母亲说他身体不舒服。第二天上午,庄南逵的父亲庄明辉就带着孩子到前埔医院的发热门诊看病。
    
    [同期声]庄明辉:到发热诊室的时候,有一个叫江炳源(医生),男的,江炳源的来接诊,当时他量出孩子是39.4℃的高热,当时他就表现出很惧怕的态度,然后就慢慢地戴口罩,戴上手套,穿了白大褂。
    
    [录播]前埔医院的首诊医师江炳源接诊后,为患者开具了血常规和胸部透视检查单。上午10点40分左右,庄南逵做完江炳源医生指定的两项检查后,就由父亲庄明辉带着返回发热门诊,但这时候,首诊医师江炳源却不在了,发热门诊的诊室里空无一人。
    
    [同期声]庄明辉:但是到发热诊室的时候,找不到江医生,找不到江医生我就到外面来,也没有看到人,还跑到2楼,也没有看到人,最后跑到他的办公室桌子上找到一张病历单,然后我拿到大厅问咨询处的护士,说这个江医生到处找不到人要怎么办,然后她到发热诊室看一下没有人,她跟我说要不然你到急诊科去看。
    
    [录播]于是,庄明辉带着孩子找到急诊室。急诊室的王桂梅医生接诊给孩子看了病。
    
    [同期声]庄明辉:我就把挂号病历给女医生,叫王桂梅看,看完后,她好象也很惧怕,听说是发热病人,好象也很惧怕,看孩子的口腔足足有80公分远,稍微看了一下子。
    
    [录播]王桂梅医生诊断庄南逵得的是上呼吸道感染,咽炎,开具头孢噻坞钠和双黄连让庄南逵去点滴。中午12点左右,前埔医院为庄南逵输液。因药房没有双黄连,于是用清开灵注射液代替。下午2点左右,庄南逵输液完毕,庄明辉带着孩子走回了家。
    
    回到家里后,庄明辉马上给孩子吃药,但是孩子随即发生呕吐。下午3点,孩子再次呕吐。晚上7点,孩子喝了一些萝卜汤,又全部吐出来。到了晚上12点多,孩子又呕吐,而且脸上出现了红点。
    
    [同期声]庄明辉:到了晚上12点多,孩子一直吐,整个脸突然很红,然后一颗一颗的出血点,长得满脸都是,长出来,哎呀,我觉得麻烦了,我觉得事情大了,我赶紧爬起来,给他穿衣服,走到下面,拦了的士赶快到第一医院。
    
    [录播]2003年5月5号凌晨2点40分,庄明辉带着孩子赶到第一医院就诊。第一医院诊断孩子得了重症心肌炎、心包炎、严重心律失常和上呼吸道感染。2003年5月6号下午3点15分,庄南逵突发室颤、室速,下午4点57分,庄南逵抢救无效死亡。
    
    2003年5月23号,庄南逵的父母庄明辉、孙月芬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期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委托厦门市医学会,就第一医院、前埔医院在对患者进行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医疗事故及有无医疗过错”进行鉴定。2004年2月20号,厦门市医学会作出《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认定第一医院、前埔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违反诊疗操作常规,医护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其医疗行为与病人的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2004年3月16号,庄明辉、孙月芬提出撤诉申请。2004年3月17号,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诉裁定。2004年5月8号,庄明辉、孙月芬向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厦门市第一医院和前埔医院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322万元。
    
    [同期声]原告委托代理人(2):我们这个纠纷不是一个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纠纷,而是一个医疗侵权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同期声]原告委托代理人(1):从前埔医院两个医生的检查来看,他没有做到认真的检查,首先对高热的病人,没有对他进行全面、系统的检查,比如心脏的情况,就没有认真给予诊断,只出现了心肺阴性,这种阴性是很不规范的,在医学上来讲,是不允许的,高热的病人,他的心跳会出现什么情况,可能会出现哪些问题,这些医生应该关注的,这些在病历当中,在两个医生的诊疗当中,都没有注意到这点。
    
    [录播]第二方面,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前埔医院医生对庄南逵的诊断是咽炎,这个诊断是错误的。
    
    [同期声]原告委托代理人(1):这个咽炎严格来说,它不是一个内科疾病,它属于耳鼻喉科的疾病,所以这两个医生,当他发现是个咽炎的时候,他就应该提出会诊,这个在执业医师法中都有明确规定的。
    
    [同期声]前埔医院委托代理人:被告医师王桂梅的诊治是符合治疗原则和诊疗常规的。
    
    [录播]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第一医院对庄南逵的诊断虽然是正确的,但是在治疗的过程当中,却没有作为。
    
    [同期声]原告委托代理人(1):作为一个心肌炎的诊断,从临床来说,是一个常见病,也不是一个很复杂的疾病,它的治疗原则也很清楚,但是作为第一医院从入院开始,到病人死亡的过程当中,对于心率失常,第一医院没有采取任何的治疗措施,无论是药物的治疗还是器械的治疗,都没有采取措施,导致了病人的死亡。
    
    [同期声]第一医院委托代理人:对庄南奎第一医院在收治入院治疗以后,采取了抗病毒、抗炎症,利尿、以及心肌营养包括激素疗法等等各项治疗措施,他的心率的情况以及气促的情况是有所改善,心室率从原来的48次每分钟提高到90到100次,但是心肌损害的状况还是在继续,因为这个病是比较凶险的,所以说在第二天,也就是在住院大概30多小时以后,突然就发生室颤和室速,造成死亡的后果。
    
    [同期声]原告委托代理人(2):被告提供的病历多处有涂改,伪造的迹象,这种证据从法律上来讲,是不真实的,也是不合法的,这种证据依法是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
    
    [同期声]第一医院委托代理人:根据卫生部关于病历的书写规范里面,按照正常的程序呢,进行修改是可以允许的,而且是必要的,特别是出现一些笔误,进行修改,这个更是必要,他们把里面出现个别的修改,从而否定病历的完整性、客观性,这个也是没有依据的。
    
    [录播]厦门中级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是:前埔医院和第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诊疗过错,如果存在诊疗过错,诊疗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中级法院认为,前埔医院在给庄南逵的诊疗过程中存在3大过错。
    
    首先,根据前埔医院的《首诊负责制度》规定,首诊负责是指第一位接诊医师对接诊病人的检查、诊断、治疗、转科和转院等工作负责到底。前埔医院首诊医师江炳源擅离职守,违反医院《首诊负责制度》的有关规定,违反了医师的一般注意义务,甚至违背医师的职业道德。不排除江炳源医师误以为庄南逵是非典患者而有意回避,致使庄南逵不能得到及时的治疗。同时,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前埔医院医师江炳源具有医师资格,但是没有执业资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其次,前埔医院次诊医师王桂梅初步诊断庄南逵得的是上呼吸道感染、咽炎,并给予以输液治疗,但是输液之后,病情如何?是否如医院所判断的“上呼吸道感染、咽炎”,是否存在其他病症的可能性,是否应当留院继续观察或应当转院治疗,这些问题病历记载都没有体现。因此,可以认定,前埔医院存在问诊的过失、检查的过失、观察的过失。
    
    第三,引起患者身体发热的原因有多种,究竟什么原因引发庄南逵高达近40℃的高烧,前埔医院并没有查清。前埔医院急诊室王桂梅医生以上呼吸道感染、咽炎而开具处方头孢噻坞钠和双黄连,但是药房擅自更改用药,将双黄连改为清开灵注射液。根据清开灵注射液的使用说明,清开灵注射液不宜使用表证恶寒者,不宜与其它药物配伍使用,尤其不应与抗生素类药物混合使用,对本类药品过敏或严重不良反应病史者要禁用。但由于前埔医院的病历中,并没有患者的表证记录,也没有询问患者是否对本类药品过敏或严重不良反应病史的记录,药房擅自更改处方,草率地将清开灵注射液与其他抗生素同时使用,因此,应推定前埔医院该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患者病情的加重存在因果关系,对患者最终的损害结果,前埔医院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中级法院认为,厦门市第一医院的诊疗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医院对患者的诊断是正确的,这点原告没有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医院是否应当对患者进行抗心律失常的药物治疗,是否应当启用临时心脏起博器。
    
    关于第一医院是否应当对患者进行抗心律失常的药物治疗问题,中级法院认为,由于急性重症病毒性心肌炎对于患者心脏的损害是全面性的,已损害心肌组织,纠正心律不齐药物的使用须格外慎重,贸然使用纠心律不齐药物,有可能起到不良效果。而从实际情况看,第一医院采用激素疗法和心肌营养剂改善心肌的治疗措施是适当的。
    
    关于心脏起博器是否使用问题,中级法院认为,心脏起博器的使用是属于手术的一种,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使用,如果不具备条件而强行使用只能加快患者的死亡速度,况且,临床医学上并没有必须使用心脏起搏器的强制性规定或操作惯例,心脏起博器的启用要看患者的体征而定。第一医院对患者的诊疗措施经职能部门的鉴定是符合医疗规范要求的。
    
    法院认为,原告本身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原告的陈述,2003年5月3号傍晚,患者已告诉原告身感不适,但原告并没有将患者及时送医。在原告将患者从前埔医院带回家后至2003年5月5号0点的约10个小时里,患者病情并没有好转,而且先后4次发生呕吐。直至2003年5月5号2点多,原告才将患者送往第一医院。由于原告的疏忽,加剧了患者病情的恶化。因此,对于患者最终的损害结果,患者家属也有一定的责任。
    
    综合以上分析,中级法院认为,由于前埔医院的医疗过失,导致患者病情的加重,因此,前埔医院应当承担医疗过错责任,对损害结果承担50%的责任,同时,前埔医院造成原告精神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确认精神赔偿金为50000元。第一医院因无医疗过错,不承担责任。
     
    2005年4月7号,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个案件作出了判决,前埔医院应赔偿原告庄明辉、孙月芬18万6845.85元。
    
    如果前埔医院接诊庄南逵的两名医生在给庄南逵看病的时候,能够认真仔细地检查,及时诊断出庄南逵的心肌炎疾病,对症治疗,应该是可以挽救庄南逵的生命的,因为,心肌炎毕竟不是不治之症,及时诊断,及时治疗,完全是可以治愈的。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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