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职工医院涉嫌在退休职工张某的用药方面有过错行为,导致张某双侧股骨头坏死,被合肥市残联定为二级残疾,而该医院随后把张某的病历加以“修改”,张某诉至法院,近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医院赔偿受害人近10万元。
张某系合钢公司线材厂退休职工,2000年2月开始因腰痛、左腿麻木在合钢医院住院治疗;2001年10月张某又因为腰痛再次住院,医院给其注射地塞米松磷酸钠;2002年4月至6月,张某因左腿疼痛再次入院,接受连续注射地塞米松磷酸钠,后被查出双侧股骨头坏死,此后张某在全国各地医院寻求治疗。
2004年2月张某诉至法院,认为医院错误用药,从而导致自己目前的身体状况;而且他还发现医院修改了自己住院的相关纪录,因而要求合钢医院和合钢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等42万多元。
法院查明:2004年初,合钢医院对张某在2001年及2002年住院期间的两份医嘱单进行重抄,原始医嘱单被毁弃,并且因此改动了张某的住院病历档案,导致司法鉴定无法进行,推定合钢医院医疗措施不当,具有过错。
法院同时认定,医院2001年、2002年分别连续16天、6天注射地塞米松磷酸钠,由于长程使用该药会引起股骨头缺血性坏死,合钢医院无法排除两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应当认定该医院在使用该药的医疗行为中存在过错并造成张某股骨头缺血性坏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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