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2日笔者从屏山县人民法院得知,该县一桩经过一年时间悬而未决的医疗纠纷官司,终于在该县法庭的调解下结案。病患方负主要责任。两个乡级医院负次要责任,共同赔偿患者8000元。
家属:质疑两医院诊断有误
2003年12月7日上午10时许,屏山县清平乡星星村周斗普8岁的儿子周子辉头痛,父母及时将他送至该乡卫生院就医。经过医院8小时的诊治,周子辉的病情反而加重。当日下午6时许,在周斗普夫妻的要求下,周子辉转入了毗邻的新市镇民族医院医治。12月8日上午9时,周子辉死亡。周斗普夫妇认为,儿子在医院死亡,两家医院存在严重的医疗过失,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两医院诊断有误,抢救措施不得力,医生有离岗行为和医务人员不具备执业资格等多种原因造成的,并要求两医院对此事故作出赔偿。
医院:我们没有任何过错
清平乡卫生院说,患者入院时,经医生诊断为脑膜炎无误,该院在对患者的医疗过程中,根据医院的条件和技术水平,已经尽到最大的努力了。同时,由于自身的条件不足,医院及时动员其家属转院医治,在对患者的医治过程中不存在有任何差错。
新市民族医院称,周子辉转入医院时病情危重,医院已向其家长说明,此病的死亡率高,建议转院医治。家长迟迟不作决定。医院只有继续抢救,且已尽最大的努力。新市镇民族医院属于国家级贫困县较边远的一所乡镇卫生院,配置的医疗抢救设备本来就非常有限。患者自身病变决定了抢救成功率很低。在抢救过程中,医院使用了所有的设备:患者入院为夜间,值班医生是主治医师,护士是主管护士,在医护人员尽力抢救治疗的同时,还请了院长进行会诊。医院无法进行腰穿、脑脊液化验,以及更高级的CT扫描等,诊断准确率不可能在入院时就达到很高。医院对患儿已经投入足够多的医疗力量,且在病情不断变化中作出了一致的论断“脑膜炎”,医院无任何医疗过错
鉴定: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2004年4月28日,周斗普申请宜宾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对此事故进行鉴定。5月21日,由一名法医学专家、一名护理学专家和三名儿科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按以下程序进行鉴定。
一是死亡论断:周子辉因患流行性脑脊髓膜炎、多器官功能衰竭、脑水肿、呼吸衰竭、脑疝死亡。
二是死因分析:周子辉所患的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情发展迅速(从就诊到死亡在24小时内),死亡率高,这是疾病本身因素;而医方论断、治疗有误,不及时,延误了治疗时机。
三是医疗过失:1、清平彝族乡卫生院:诊断有误,治疗措施不当,延误治疗;无证据证明履行了告知义务。2、新市民族医院:未认识到患者病情的危重性,未作出正确诊断和治疗。
四、因果关系,医疗过失与患者死亡有因果关系。
鉴定结论为: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两医院分别承担次要责任法院:医院须履行赔偿义务
2004年7月6日,屏山县卫生局主持调解并使双方达成协议。由清平、新市两医院共同承担医疗鉴定费用6000元(各承担3000元),对死者家属赔偿8000元(各承担4000元),此款一次性付清,付款时间为今年7月20日,双方在调解书上签字生效。
2004年10月25日,新市镇民族医院尚未履行赔偿死者家属4000元的义务,周斗普夫妇将该医院起诉到屏山县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此案后,及时进行了调解,新市镇民族医院履行了赔偿义务,并承担诉讼费。(蓝剑向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