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徐州网-彭城晚报讯 通讯员雨鹏 朱耘 记者蔡琳报道 因手术前准备不完善,对患者病情的严重性估计不足,造成患者死亡。日前沛县法院审理这起医疗纠纷,认为此纠纷经鉴定虽不是医疗事故,但医院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审判决医院赔偿死者亲属2万余元。
今年8月,沛县农民王某骑摩托车时,为躲避一辆大货车,没带头盔的他不慎摔倒,头部受到重伤,好心人将其送到该县华佗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死者妻子等4位亲属认为王某没能救活,责任在医院。于是联名以医院在王某治疗过程中措施不足、用药不当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各项费用3万元。医院以对王某的急诊措施是及时、全面的,无用药不当,手术过程没有过失过错为由,不同意赔偿,并申请对该次纠纷进行医疗技术鉴定。徐州市医学会对该起纠纷进行鉴定认为,这不属于医疗事故。死者亲属对该鉴定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的意见是本病例不属医疗事故。
沛县法院据此审理认为,通过两级医学会的鉴定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医院虽然抢救及时诊断明确,诊治过程未违反医疗常规,与王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在给王某实施手术前准备不完善、对王某的病情严重性估计不足,应认定为医院有过错。医院的医疗行为虽与王某的死亡无直接因果关系,但医院对于四原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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