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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妻丈夫携儿女公堂讨“血”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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亡妻丈夫携儿女公堂讨“血”债
 
 

 

 

 

  产妇生下龙凤胎后出血,医院“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致其死2005年9月16日到19日,对安泽县的王红强来说终身难忘———妻子在产下一对龙凤胎后,还没有来得及看上一眼孩子,便撒手人寰。今年8月16日,王红强状告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案,在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带着两个牙牙学语的孩子,王红强在法庭上每每失语。

  案情回放:产后大出血身亡

  2005年9月14日,王红强带着将要分娩的妻子左春梅,来到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做产前检查,王红强被告知妻子患有中重度妊娠高血压疾病。9月15日上午,他们办理了住院手续后,左春梅开始接受住院治疗。在王红强给山西省医学会的一份书面陈述材料上,记者看到了王红强对痛心往事的回忆:2005年9月16日上午10时许,随着婴儿的啼哭,左春梅剖腹产下一对龙凤胎。10点40分,手术结束妻子被送回病房,此后没多久,家人就发现左春梅出血。其间,家人多次叫来护士大夫,均被告知“正常现象,没事”。至下午两点多,王护士长才去病房,当时无值班大夫,王护士长看情况紧急,电话请示大夫,得到指示紧急输血。两点半以后赵大夫到场,但血输不进去,只能用大注射器往体内推血。4点多左春梅被送去手术室,进行子宫全切术,术后直接进重症室,家属不允许进入。19日晚,院方通知家属说人已去世。

  事故鉴定:医院负次要责任

  妻子的死让王红强悲痛万分,随后,王红强开始四处奔走给妻子讨说法。在和医院协调未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王红强一纸诉状将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告上了法庭。2006年1月5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委托山西省医学会对左春梅与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称医方手术中发现患者3次抽搐后对控制抽搐没有采取积极措施,致使术后两小时患者再次发生严重抽搐;剖宫产术后对产妇出血量估计不足。鉴定的结果为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庭审焦点:到底该赔多少钱

  8月16日,王红强携不到一岁的儿女,出现在法庭上。根据王红强的诉讼请求,要求判令晋中市第一人民医院,赔偿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305480.1元,所欠住院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现场,双方当事人对赔偿的数额产生了争议,医院方认为赔偿数额应该在5万元左右,对此,王红强坚持认为应该赔偿30余万元。“《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列的赔偿标准,是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年限计算。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是根据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两者的计算标准不一样,所以导致数额差距较大!”对于双方对赔偿数额所持的巨大差异,王红强的代理人山西东奥律师事务所的陈杰律师向记者讲出了差异所在。目前,双方当事人正在等待法院的判决。本报记者 郭卫艳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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