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七旬老太在医院入住期间猝死,其家属认为医务人员未能尽职尽责,遂一纸诉状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月24日,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这起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由被告弋阳县人民医院支付原告汪发荣赔偿各项损失费用16614元。
2006年7月14日晚上10点半,原告妻子黄桃花(70岁)因胸闷、气紧、心慌、恶心呕吐加重二天入住县人民医院内科。经医生诊断后,医院即下病重通知,经治疗后病情好转,于7月16日上午8点停病重医嘱,并拆除其病房的输氧装置。7月19日中午12点左右,黄桃花开始吃饭,在吃饭过程中因心跳骤停而导致猝死。当时死者坐在病房的椅子上,口中含着饭,其女儿在床上休息而没有及时发现死者的变化,其外孙女在病房卫生间洗碗,中午1点零5分在她洗完碗后发现死者叫不醒,随即呼救,值班医护人员到了病房,认为黄桃花呼吸、心跳停止,瞳孔已散大,故而没有施行抢救措施,并为此发生医患纠纷。
纠纷发生后,弋阳县卫生局对该起医患纠纷作了调查,但难以认定医务人员发现黄桃花心跳呼吸停止、瞳孔散大后是否具有抢救价值,并认为其无权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同时建议医患双方向上饶市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直接向法院起诉,以确定医务人员在本医疗事件中是否有过失过错,其过失过错与患者的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医方是否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医务人员在医疗黄桃花过程中,未能尽职尽责,对病情发展没有一个清醒的认识,在黄桃花出现病危的情况,未按规定进行抢救,没有尽到合理限度的救治义务,这些行为是导致黄桃花死亡的根本原因,医院应当负完全责任,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40934.4元。
法院认为,黄桃花死亡的时间双方说法不一,对其是否具有抢救价值也无法确认,但其死亡时,病房没有相应的抢救设施。上述事实已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此法院予以确认。现原告没有对黄桃花的死亡作出医疗事故鉴定,故其死亡不能确定为医疗事故,但从整个抢救过程来看,被告方存在一定的过失,对此被告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结合被告方的过错,法院酌情考虑由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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