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廖桂金 通讯员 心田)肺癌晚期被当成普通疾病治疗,虽然只治了7天,但是海沧区法院还是判定被告某医院得为此承担赔偿责任:经济损失2000余元,精神损失5000元。
入院前,患者老周已经咳嗽、咳痰1个月左右,气喘得难受。去年2月4日晚上,患者老周已经很难受,家属拨了120,老周被送进某医院。医生给老周作了一系列血常规、胸透、CT检查,结论是急性气管炎和慢性肺气肿,是慢性病,治疗要经过消炎、平喘、化痰、止咳的治疗。
可是,老周历经多日治疗,病情一点也没好转。在家属要求下,当月11日,某医院组织专家进行会诊,根据2月4日所做的CT检查,专家怀疑老周可能是患了癌症,应进行化疗和放疗。
当天,老周就被转到第一医院,医生还是根据2月4日的CT报告,立马就发现老周可能是感染肺癌了。经过进一步检查,第一医院最终确诊老周是肺癌晚期。2月18日,知道医治无效后,老周出院,第二天即病逝。
为此,家属把某医院告到了法院,理由是院方没能及时发现病情,延误了治疗,要求赔偿15万元经济损失,外加2万元精神抚慰金。
7天没能及时发现病情,算不算医疗事故?法院委托厦门市医学会鉴定。今年5月15日,医学会作出鉴定书,说是老周入住某医院时已属于肺癌晚期,医方在七天内确诊,符合医疗常规,治疗原则也正确。不过,鉴定书也认为院方还是有些缺陷的,比如住院病历等重要医疗文书有缺页、涂改,医生对患者病情的严重程度认识不足等。但是,医学会认为,这些缺陷未对诊断和治疗造成影响,与患者的死亡后果无因果关系。结论是,不属于医疗事故。
不属于医疗事故,院方就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吗?法院说否。因为某医院确实是没能及早发现老周的癌症,客观上耽误了老周的治疗,院方是有过错的。一审法院认定这个过错所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老周在某医院所花销医疗费的40%,外加5000元的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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