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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出血后成“植物人” 疑医院未及时救治 家属索赔5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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脑出血后成“植物人” 疑医院未及时救治 家属索赔55万余元
 

 2003年12月14日,公安未央分局刑警张某某因脑出血被同事送往西安医学院附属医院(原军工三院)进行治疗,此后病情恶化成为了一名“植物人”。因家属认为此后果为医院神经内科医生在治疗期间疏于职守、延误病情所致,遂将院方告上法庭索赔55万余元。今年2月26日上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院方表示自己治疗得当,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相应后果。出人意料的是,刑警张某某的主管医生宋某某竟无执业资格证。目前此案仍在审理中。

    “要不是他们医生疏于职守延误了病人的病情我丈夫也不会成为今天这个样子。”昨日,参加庭审的原告妻子史女士提起此事非常气愤。她向记者讲述了事件经过,2003年12月14日,丈夫张某某在办案时感到头晕头疼,随后被同事送到医院,经门诊CT检查脑出血10毫升,随后住进了神经内科重症监护室。同年12月16日再做CT时发现出血量已经增加到98毫升,随后转到神经外科进行了手术,手术后张某某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入院后,神经内科只是进行了一些简单的保守治疗,期间病人病情不断恶化,12月14日晚上7点多,护理记录明确记载患者潜在脑疝出现,到8点30分时还出现了呕吐。12月15日凌晨患者已表现出更加严重的症状,直到12月15日早上8点30分医生才出现,但却记录患者未呕吐。医生当天也没下任何临时医嘱及长期医嘱。16日早晨5点50分,医院发现患者已经非常严重时才急查CT,此时出血量已达98毫升,才紧急转入神经外科进行了手术。”史女士说。
“术后患者已经成了‘植物人’,2004年1月2日转入西安市中心医院治疗。经过近一年的治疗,花去了30多万元治疗费,因实在负担不起高额的费用,目前患者在家里用药进行治疗。”原告委托人赵彦松告诉记者。

     在法庭上原告提出了包括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5.2801万元的赔偿要求。对此被告代理人表示该院神经内科医师对患者诊断明确,治疗得当,不应承担这些赔偿。

     在庭审举证时,原告出示了自己从医院复印出的病历,并与被告给法院提交的病历进行对比,发现住院病案首页原本空白的“科主任”、“主治医师”等处都被添上了一些人名字,此外临时医嘱单上的一些内容也有所增加,认为医院篡改病历。就此院方表示,原告复印病历的时候比较早,当时治疗还在进行中,此后添上一些内容是正常的补充,不存在篡改的问题。

    在本次开庭前,就此医疗纠纷已经申请了医疗鉴定,在法庭上,审判长宣读了西安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办公室给法院的一份通知,“医方主管医师宋某某在患者张某某住院期间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证书,不符合《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故无法投入鉴定。”此事令原告非常吃惊。

    审理进行到当天中午12点时,因时间关系,审判长宣布休庭,本案法庭辩论及最后陈述环节暂未进行,将改日继续审理。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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