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医大附二院给氧超时惹官司
本报讯(记者蒋力耘)4岁的林炳圻出生时因“缺氧缺血性脑病”在医院接受治疗,医院的治疗却导致了孩子的视力残疾。昨日,泉州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接生医院赔偿孩子12万多元。
2002年12月23日,王某樱入住福医大附二院生下林炳圻。孩子出生后被诊断为“早产儿、缺氧缺血性脑病”,随即住院治疗,于2003年1月4日出院。2003年6月25日,林炳圻入住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被确诊为“双眼早产儿视网膜病变”。
2005年6月24日,林炳圻的父母以孩子的名义提起诉讼称,福医大附二院持续给小孩供氧89个小时,违反相关操作规程的给氧气时间不得超过72的小时的规定,造成孩子的病症,要求医院赔偿其经济损失566082.7元。鲤城法院一审判决,要求福医大附二院赔偿81050.68元。双方不服,均提起上诉。
该院认为,林炳圻的伤残是其自身的病情引起的,而医院采取的供氧只是为维持其生命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不会引起病变,病变的原因是其法定监护人未按医院的要求做好随诊义务。
泉州中院认为,鉴定书内容表明,孩子的损害后果与医院的给氧行为有关,医院在对林炳圻用氧过程中,未对其血气分析、血饱和度进行密切监测,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医院的医疗行为与林炳圻早产儿视网膜病变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属诱发因素;医院未尽到充分告知义务。目前,原告一眼无光感,一眼光感,其双眼视力障碍相当于交通事故三级伤残。为此,泉州中院终审判决,医院赔偿林炳圻医疗费用、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128695.5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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