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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世告责任单位 妻子获5万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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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离世告责任单位 妻子获5万精神赔偿
[ 作者:佚名    转贴自:千龙网    点击数:746    更新时间:2004-12-18    文章录入:宋律师
 

 

  千龙网北京12月17日讯(记者 宋晓俐 通讯员 邢丽华 李力)6年前,王女士的丈夫郑先生因胸痛、胸憋到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医院看病,这一看就再也没有回来。因觉得是医院不负责任而造成自己丈夫死亡,王女士及儿女三人将该医院的上级单位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告上丰台法院。12月16日上午,王女士及子女拿到法院判决:中国南车集团北京二七车辆厂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它们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王女士及子女诉称,1998年6月9日下午3点30分,郑先生突觉胸痛、胸憋,到被告医院先后4次就医。因被告医院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最后竟把活人送入太平间憋死,且变质。为逃避责任,南车集团二七车辆厂支持怂恿医院对原始病历进行涂改、撤、换、编造,另一方面又通过非法手段,作出鉴定报告,严重侵犯了她们的合法权益。经过长达五年之久的不懈努力,在区、市、中央有关部门关注下,她们把被告违法事实查清,但由于原始资料被毁,无法重新鉴定。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和民法通则规定,要求南车集团二七车辆厂赔偿自己丈夫(父亲)误工损失142 380元、人身损害赔偿156179.47元、尸体保管不善赔偿5万元、丧葬费12027.5元、赔偿学费4.8万元、鉴定费700元、精神损害费333 182.88元、处理丧事交通费1672.7元。

  南车集团二七车辆厂辩称,患者去世后,家属向有关部门提出了医疗事故鉴定申请,1998年9月23日北京市丰台区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丰医鉴[1998]05号鉴定结论认定患者郑先生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对此患者家属仍坚持自己的观点,又向北京市卫生局提出鉴定申请。2002年11月29日北京市卫生局将结果通知了患者家属。王女士及子女在起诉书中要求单位给予医疗事故赔偿,对此单位认为医疗事故赔偿,以存在医疗事故为前提,而丰医鉴[1998]05号鉴定认为患者郑先生的死亡“不属于医疗事故”。因此,单位不负赔偿责任。丰医鉴[1998]05号鉴定书、北京市卫生局的通知均送达患者家属,且距今已经过了相当的时间,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王女士家属的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限。

  法院认为,郑先生与二七厂医院系医患关系,医院应履行其职责和义务,为患者提供及时、高效、安全的医疗服务。二七厂医院在郑先生第一次就诊时,未予以必要的心电图检查,系二七厂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的医疗不足,但根据目前的证据,不能证明郑先生的死亡与二七厂医院存在的医疗不足有直接因果关系,故王女士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王女士关于二七厂医院管理混乱,严重违反诊疗护理规范,最后竟把活人送入太平间憋死的陈述,无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郑先生的尸体在二七厂医院保管期间,二七厂医院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使尸体有变质现象,破坏了尸体的完好性,使王女士及子女的感情受到较大伤害,故家属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王女士及子女要求赔偿死者的误工费、尸体保管费、上学费用、鉴定费、交通费,就其提供的证据均不能证明是合理损失,且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仅适用于2004年5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于2004年4月1日受理,故王女士及子女要求按照该解释赔偿不能适用。王女士及子女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内已主张权利,故二七厂认为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时效的辩解意见,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并驳回王女士及子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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