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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生婴儿转院途中缺氧夭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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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出生婴儿转院途中缺氧夭折
 
 

 

□金陵晚报记者眭军杰 实习生陈敏洋

【金陵晚报报道】 倍费周折,婴儿终于降生。然而新生儿的状况并不稳定,转院途中需接氧,但医院的氧气包却不见了……最终婴儿不幸夭折。家属向六合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医院赔偿5万余元。

 

婴儿出生不久夭折

陈余风于2003年11月怀孕,检查发现胎儿一切正常。夫妇俩为了方便小孩的出生,遂住到了父母居住地——南京市六合区竹镇。她同时在该镇中心卫生院建卡,接受医生的定期检查。每次检查,结果均正常。

 

去年8月10日下午,陈余风阵阵腹痛。检查后得知,她在几小时后就要做妈妈了,而且一切正常。在晚上10:30左右,产妇腹痛加重。不久,产妇婴儿已见顶,可还未分娩。胎儿见顶一个多小时后,医生终于用电拔将婴儿拉了出来。此时,婴儿四肢及头部发紫,无自主呼吸。进行人工呼吸和心脏按压等手段后,婴儿的评分为3分(最高为10分)。情况看上去向好的方面转变,家属松了口气。医生却突然告知家属,婴儿情况出现不稳定,需要立即转院。

 

此时已经是凌晨3时许,医院没有急救车。家属找了辆面的准备火速赶往大医院。但令他们意想不到的一幕发生了,小孩转院途中需要吸氧,但医院的氧气包却不见了。婴儿进了大医院抢救室不到一分钟,医生就走了出来,摇了摇头,告诉家属:抢救无效,婴儿死亡。

鉴定:构成医疗事故

家属认为中心卫生院对这起悲剧负全部责任。可医院认为医生严格按照相关操作程序,不存在任何过错。家属遂聘请了南京建康律师事务所医学硕士王金宝和刘辉律师作为代理人,向南京市医学会提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申请。

 

在鉴定过程中,王律师接受了记者的采访。王律师认为,接生医院未能在产前检查中发现胎儿缺氧的状况,接产人员准备严重不足,婴儿出生后因抢救措施不得力,最终造成了新生儿夭折的悲剧。对此,医院的行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日前,南京市医学会作出鉴定:本病例属于医疗事故,医院承担主要责任。

法院判决

鉴定结果出来后,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一致,遂诉至法院。医院方提出,陈余风丈夫事后和医院达成了一个协议:院方一次性补偿对方4000元。因此对方不应再起诉。但陈余风表示,自己对该协议的签订并不知情,该协议已侵犯她的权益,应为无效。

 

法院审理认为,调解协议未经产妇同意,产妇未授权丈夫处理此事,协议无效。法院最终认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法院于近日判决医院赔偿1万余元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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