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医疗事故 >> 医疗纠纷案例 >> 儿科纠纷 >> 文章正文
手术不慎伤神经 受害少年残终生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手术不慎伤神经 受害少年残终生
 

 救死扶伤、医病救人本是医生的天职。然而,在河南省沈丘县县城医院因手术不慎伤及患者神经,不但白损赔20万元,而且使一个无辜少年终生伤残,可谓教训惨痛。

    沈丘县城郊小学学生李明明,今年13岁。1995年3月,李明明父母发现孩子的脖子有点歪,就带他到县城医院进行检查,并实施手术治疗。术后发现李明明的右手肿胀,胳膊无法抬起,半个月后,李明明的右胳膊肌肉开始萎缩。经检查确认是手术过程中碰伤了李明明的神经所致,造成右臂丛神经损伤,鉴定为五级伤残。自1995年以来,由县城医院提供医疗费、差旅费,李某某先后到周口市人民医院、河南省人民医院、上海交通大学附属医院、首都医科大学等数十家医院进行治疗,花去各项费用近6万元。

    事发后,李明明父母认为,李明明右臂受伤时年龄尚小,随着年龄增长,因身体状况和长期在外求医误了学业。病情虽经多年的检查治疗仍无好转,此种痛苦将伴随李明明终生,给李明明及其父母在精神上造成巨大痛苦和思想压力。为维护李明明的合法权益,其父母要求县城医院赔偿因其医疗侵权行为给李明明造成的残疾赔偿金104014.92元、营养费83950元、护理费839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20元、精神抚慰金60000元,总计335684.92元。          

    县城医院对他们之间的医患关系无异议,对李明明在医疗过程中造成的右臂丛神经损伤予以认可,也同意对李明明的损失进行赔偿,表示李明明的右臂丛神经操作是在手术过程中意外原因不慎造成的,不是医院的有意行为,因此,属于医疗事故赔偿案件,应区别于一般意义的侵权案件。李明明属农村户口,应执照农村居民的赔偿标准计算。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沈丘县县城医院一次性偿付李明明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护理费等项共计155000元整,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编辑张早刚律师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