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新野县法院依法审理一起女子在医院做取环手术时造成女子子宫穿孔、肠穿孔的民事赔偿案。新野县第二人民医院和南阳市中心医院被判共同向原告赔偿损失18万余元。
女子取环事故连连
去年5月28日,家住新野县城关镇的青年妇女王红(化名),在新野县第二人民医院做取环手术时,由于该医院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王红子宫穿孔、肠穿孔。次日,王红入住该院治疗,因病情恶化,很快又出现“左侧膈下脓肿”。6月29日,王红不得不转入南阳市中心医院外三科(普外科)治疗。
经检查,该院给予抗感染、营养支持等处理,但因治疗效果不佳,王红持续中高度发热。
2006年7月4日,该院在全麻醉下行剖腹探查术,发现腹腔广泛粘连,于膈项探及一脓腔,脓腔壁厚约5cm,侵蚀脾脏。在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后,该院遂行脾切除术,同时剥除脓腔壁,并经胸外科专家会诊后,认为王红已形成左侧脓胸。
手术后,王红体温仍高,2006年7月7日经拍片显示:王的左侧胸腔积液。
医方过失被索赔款
2006年12月11日,南阳市医学会经鉴定认为:
医方对脾脏手术适应症掌握不严谨,医疗的过失行为与患者脾脏缺失有因果关系,已构成三级甲等医疗事故。鉴于患者脓腔已侵蚀脾脏,经患者家属签字同意切除脾脏,以使患者身体尽快恢复,故医方负次要责任。
经协商未果后,王红于2007年4月28日将新野县第二人民医院和南阳市中心医院一并告到了新野县人民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9769.75元,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两家医院均有责任
2007年9月27日,新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新野县第二人民医院在对原告王红做取环手术时,由于其工作人员操作失误,造成原告身体受到伤害,故原告在该院的各项损失应由该院负担。
原告在被告南阳市中心医院治疗期间,该院由于对脾脏手术适应症掌握不严谨,切除了原告的脾脏,经鉴定构成医疗事故,负次要责任。
由于新野县第二人民医院的过失行为是造成原告脾脏脓肿的前因,故原告在该阶段的损失南阳市中心医院负次要责任,新野县第二人民医院负主要责任。
据此,新野县法院作出如下判决:原告王红的一切医疗费用共计187673.25元,被告新野县第二人民医院赔偿136885.92元;被告南阳市中心医院赔偿50787.33元。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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