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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盒遭人掉包失踪 医院被判赔偿家属1.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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骨灰盒遭人掉包失踪 医院被判赔偿家属1.5万
 
 

 

    寄存在医院长达数月的骨灰盒,领取时却出现了一张陌生人的照片,这也意味着骨灰盒遭遇“调包”,为此,家人将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近日,金牛法院对该案进行宣判,判决医院赔偿其家人15000元。

  原告:骨灰盒失踪

  8名原告都是死者家属,据原告称,2005年1月,徐某因病去世,原告之一陈某(死者的丈夫)便将死者的骨灰盒寄存于中铁二局集团中心医院。被告在收取相关费用的同时向原告出具了《寄存证》。

  2005年12月13日原告准备将寄存在被告处的骨灰盒取回予以安葬时,发现寄存在被告处的骨灰盒已经遗失。事情发生后,被告曾试图用其他骨灰盒欺骗原告,但被原告发现。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078元,精神抚慰金人民币80000元。

  被告:没收保管费

  被告铁二局中心医院辩称,原告骨灰盒存放于医院是事实。且原告寄存的骨灰盒是免费寄存的,没有收取原告的保管费用。2005年12月13日,8原告到答辩人处要求取回其寄存的骨灰盒,当时工作人员未能及时找到原告寄存的骨灰盒。事后,找到了原告寄存的骨灰盒,并多次通知原告领取,但原告以种种理由拒绝接收。

  法院:赔偿15000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该医院安抚园并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不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铁二局中心医院承担。陈某等8原告将徐某的骨灰盒存放在铁二局中心医院开设的安抚园并领取了骨灰存放证,双方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

  此外,铁二局中心医院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找到的骨灰盒就是陈某等8原告所寄存的骨灰盒。该医院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成立,鉴于目前科技无法对骨灰进行鉴定的事实,陈某等8原告有理由对该医院找到的骨灰盒产生合理的怀疑,该医院应承担举证不力的法律后果。

  最终,金牛法院做出被告赔偿原告共计15000元的判决。

  >> 新闻回放

  2005年1月徐某因病去世,陈某等8原告将其骨灰盒存放于铁二局中心医院安抚园。该医院收到陈某等8原告寄存的骨灰盒后,给其出具《安抚园寄存证》,寄存证载明免收费用至2006年1月。2005年12月13日,陈某等8原告准备将寄存于医院安抚园的骨灰盒取回安葬,在办理骨灰盒交接过程中,未能在寄存证载明的地点找到徐某的骨灰盒。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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