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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疼就医出医疗事故 患者索赔百万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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腿疼就医出医疗事故 患者索赔百万精神抚慰金
 
 

 

  一名患者因腿部疼痛麻木到医院就医,未料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事故,致该患者构成十级伤残,医患双方由此对簿公堂。患者除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外,还提出了高达1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市二中院日前一审判令被告医院赔偿患者经济损失11万余元,而对精神损害抚慰金仅支持了9600余元。

  原告武某诉称,他因感右腿疼痛麻木,于2004年2月13日到位于河北省的一家职工医院就医,入院后诊断结论为腰椎间盘突出症,腰间盘滑脱,必须在腰部安装钛合金钉。同年3月19日,医院为武某进行了手术。术后,武某出现左下肢疼痛麻木症状,并且右下肢仍感疼痛麻木。由于武某病情迟迟无法治愈,该医院于同年5月8日将武某转至本市河西区一家医院治疗。入院检查后,医生称武某腰间盘没有滑脱,不应该作椎弓根钉固定术,建议武某观察治疗。为此,武某于当月20日出院,后又于同年7月30日到北京军区总医院就医,该院为武某进行了腰4—5锥弓根钉内固定翻修及关节突出植骨融合术。经治疗,武某病情好转,于8月30日出院。

  根据以上事实,武某认为,上述职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存在严重的技术责任:武某为L5S1腰椎间盘突出,但医院手术时却称是腰椎间盘突出且滑脱不稳,作了不该作的椎弓根钉固定术,且在手术时伤及腰5神经根,致武某左下肢几乎残废。此外,武某是L5S1腰间盘突出,但该院却将武某腰椎4—5间盘进行手术且进行髓核摘除,致武某没有问题的腰椎间盘严重损伤。经鉴定,该病例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武某构成十级伤残。为维护合法权益,武某将该职工医院及其所属单位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费等50余万元,同时,武某认为此次医疗事故给他带来了极大的精神痛苦,遂索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医院在为原告武某提供医疗服务中存在医疗过失行为,是导致武某目前腰腿疼痛的主要原因,与武某损害后果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告医院应当对其过失造成武某人身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的规定确定。由此,法院判决被告职工医院赔偿武某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计11万余元;关于精神抚慰金部分,结合当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及医疗事故损害后果,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武某9600余元,被告医院的上级单位对上述给付事项承担连带责任。

  精神损失费,索赔应有度

  本案中,患者一方提出了100万元的天价索赔,而最终其诉求仅有一小部分得到支持,这无疑会使患者产生较大的心理落差。那么,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数额该如何确定?对此,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齐恩平教授介绍说,“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权益和身份权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原则,一直是争论的焦点。以物质给付为赔偿方式的精神损害赔偿,具有补偿性,亦具有抚慰性,而且抚慰性重于补偿性。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是有效遏制致害人再次加害他人的侵权行为,抚慰受害人,赔偿范围及数额要在对受害人有效抚慰、对致害人有力惩戒和双方实际生活水平去考量。在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时应注意:一是赔偿范围不能任意扩大;二是要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和影响确立赔偿数额。一般掌握的标准为:一般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为1000元至5000元,严重的精神损害赔偿标准为5000元至10000元。侵害人的侵害行为特别恶劣,受害人的伤害程度特别严重或者社会影响特别大的,可根据需要适当提高上述赔偿标准。

  由此看出,如果动辄提出几十万、上百万的赔偿诉求,不切实际地“漫天要价”,最后不但不能实现,还往往会导致承担不必要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用,提高诉讼成本,造成浪费。因此,诉求精神损害赔偿,还是切实合理地确定数额为好。

 

编辑张早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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