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漯河人肖跃甫在西安开自行车修理铺,从1994年至今他在西安生活了整整13年。但是去年7月,他妻子外出买菜时遭遇车祸,不幸身亡。当他满含悲痛向肇事者提起索赔时,对方却以他和妻子均属农村户口为由,给予很低的赔偿。一审判决他无法接受,二审判决仍然维持原判。深感委屈的他,于今年4月19日,又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申诉状要求重审此案。他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在庭审和判决中,存在着等级歧视,就因他们是农村户籍,对他们另眼相待,作出不同的判决。
痛失爱妻悲痛欲绝
“我妻子死得好惨哪,临走连一句话都没说,丢下我和三个未成年的孩子,往后这日子可怎么过呀?”尽管妻子陶会巧已去世了近一年时间,但丈夫肖跃甫至今仍未从悲痛中走出,手捧着妻子的遗像,这个40岁的中年人忍不住泪流满面,泣不成声。老年丧子、中年丧妻、幼年丧母人生三大之不幸似乎一日间全部降在肖跃甫和其家人身上。
据肖跃甫回忆说,去年7月5日早上10点多,他妻子陶会巧看到他们车铺修车、配锁、打气的人比较少,她便骑着自家改装的电动车到万寿路那边的菜市场买菜。平时活太忙走不脱,他们做饭买菜都是让人捎,当天是个例外。自从1994年,夫妻二人背井离乡到西安市新城区开自行车修理铺,妻子陶会巧一直是丈夫肖跃甫的好帮手。肖在门面房内修自行车电瓶、配钥匙、修自行车,到伞塔路、康复路和自强西路采购自行车和电动自行车配件的任务就落在妻子身上。像这样骑车子外出,对他们这个专修自行车的人家,实在是再平常不过了,但这次却成了永别。
过了有1个小时左右,肖跃甫还不见妻子回来,他真有点着急。“买个菜咋用这么长时间?”正想着,一个老乡告诉他说,幸福中路北口出车祸了,没见受伤的人,但现场留下的电动自行车像是他家的。
肖跃甫一听头“嗡”的一下,他顾不上干活,撒腿就往现场跑。赶到事发地,一看地上的血和被撞坏的电动自行车,他知道妻子出事啦。得知人被送往西京医院抢救,他急忙拦一辆出租车赶了过去。只见妻子陶会巧躺在医院急救室,满脸是血,紧闭双眼,昏迷不醒。医生正对其进行救治。当天下午2时,因伤势过重,陶会巧不幸死亡。
肖跃甫和妻子陶会巧是青梅竹马的恋人,相濡以沫的夫妻,俩人感情非常好,妻子突然离去,对肖跃甫如掏心搅肺一般,疼痛难忍,要不是被8岁小儿悲哀的哭声唤醒,失去知觉的肖跃甫,也许再也醒不过来了。
冤有头债有主,痛定思痛,肖跃甫决定代表他含冤去世的妻子和未成年的孩子,向肇事出租车司机乔某、车主杨某以及车辆管理单位西安市福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要求赔偿,但由于双方差异太大,未能达成协议。无奈之下,肖跃甫于2006年9月4日刑事附带民事将以上三位诉至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29万元。
“超范围”索赔被法院驳回
出租车司机乔某驾车致陶会巧死亡一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字(2006)第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06年9月4日向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新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乔某于2006年7月5日11时许,驾驶陕AT179X号小轿车沿西安市幸福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809库附近,与同方向行驶在非机动车道的陶会巧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尾部相撞,后又撞在同方向因故障停靠在非机动车道程某驾驶的大客车尾部,致陶会巧重型颅脑损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西安公安交管七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乔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陶会巧、程某无事故责任。由于被告乔某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跃甫、徐氏、肖闪闪、肖媛媛、肖小朋(肖母和三个子女)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0570(其中死亡补偿(助)费37920元、丧葬费7390元、误工交通费2500元、抚养费共计:22752元。)在事故发生后,陕AT179X承包人杨某是该车实际使用者和经营收入者。西安市福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对该出租车拥有所有权和经营权,乔某是陕AT179X承包人杨某雇用的司机。
2006年12月6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6)新刑初字第1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乔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乔某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支付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肖跃甫、肖闪闪、肖媛媛、肖小朋、徐氏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70570元,其中已支付2.1万元,余下49570元,逾期不付,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杨某及西安市福华出租汽车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损失费等超范围的诉讼请求。
对此判决,当事人肖跃甫不服,他认为他和妻子儿女户口在河南农村,但在西安生活居住工作了12年,应该按城镇标准计算,而且外省市在这方面也有先例。于是,在规定时间内,他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再次向法院提供了西安市公安局黄河公安处长乐中路街道办事处、新城区黄河社区居委会等单位对肖跃甫夫妇在该地生活工作居住的证明。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依受害人家属肖跃甫的索赔要求,其妻的死亡赔偿金按陕西省200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272元/年,以20年计算:8272/年×20=165440元,远远高出法院判决的37920元,另精神赔偿肖跃甫、徐氏及三个儿女共计8万元。包括其他赔偿在内共29万元。
肖跃甫的法律依据是:2006年4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该复函答复如下: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和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受害人陶会巧虽然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该复函,2006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印发了全国各高级法院参照适用。
为了充分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上海市高院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对于在城镇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且在城镇有主要收入来源的农村居民,可适用城镇居民标准。”河南省高院明确规定:“受害人为农民工的医疗损害、交通肇事及其他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凡在城镇有经常居住地,且主要收入来源为城镇的,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山东高院2005年8月22日规定:“农民工在城镇居住超过一年的,其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按城镇居民对待。”重庆市的指导意见——农村的受害人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已经在城镇连续居住三年以上,且有稳定收入的,在计算赔偿数额时可按城镇居民处理。
肖跃甫和其委托代理人认为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农村标准确定被害人陶会巧的死亡赔偿金,这与受害人生前实际身份不符,有违公正的原则,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以及《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法律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平等予以保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陶会巧及其子肖小朋虽在城镇生活,但均系农村居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补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被害人、被抚养人是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分别有不同的赔偿标准,故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作出〖(2007)西刑一终字第3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肖跃甫不服终审判决,4月19日到省高级人民法院要求申诉立案,被告知如要再审此案,按程序应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民事再审。4月23日,西安市中院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已正式立案。
为打这场维权官司,肖跃甫几乎停止营业,为了节省开支,他把原先租住的房子退了,吃住在30平方米的工房间,里边堆满了机器和杂物,房间充满了油腥铁锈味;他9岁的儿子无人看管,只能寄放在老乡家里。每月还要给两个女儿和老母亲寄生活费,日子过得实在艰难。
“同命不同价”争论已久
近年来,有关人身伤害城乡两个赔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是否影响法律的公正性的争论,不但引起法律专家、社会学者的重视,也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尽管截至目前最高人民法院还没作出统一的规定,也没有发布新的司法解释,但许多省市已根据各自的情况,进行了调整改进。
重庆市今年4月23日发生的特大交通事故,造成26人死亡。重市庆副市长周慕冰说,这次事故的善后赔偿要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对城乡居民要实行“同命同价”,不能区别对待;二是按照有关规定,赔偿标准“就高不就低”。
针对原告(申诉人)肖跃甫为其妻子和儿子索赔一案,陕西开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茜认为,肖跃甫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死亡补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被害人、被抚养人是城镇居民或农村居民,分别有不同的赔偿标准,但具体到肖跃甫夫妇和其子肖小朋,他们夫妻在西安市工作生活了12年,他们的儿子生在西安长在西安,属长住西安的外地人口,对西安这座城市亦有所贡献,对他们的诉讼请求,应予以具体对待,另外,对人身损害赔偿采取城乡两种补偿标准,不符合司法公平公正的精神,违反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而且造成很多矛盾,不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利于对权利人利益的保护。目前已有许多省市打破城乡“同命不同价”的规定,实行统一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估计不久城乡“同命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统一赔偿标准将会出台。
对于肖跃甫要求为他和家人索要8万元的精神补偿金,徐茜律师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三)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所以死亡赔偿金本身就包括了精神赔偿,不应单独提出。
近日,西北政法大学农村社区法律诊所向肖跃甫提供了法律援助,该案已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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