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网讯 4月1日,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判决由被告巫山县骡坪中心卫生院赔偿原告吴昌全、彭志莲因吴丹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7.6余万元。
原告吴昌全、彭志莲系巫山县竹贤乡石院村村民。因为经商,从2006年10月起,吴昌全、彭志莲夫妇先后在巫山县骡坪镇迎春街杨某、杜某两家租住,经办理再生育服务证,于2007年5月10日生育次女吴丹,还未进行户口申报。2007年12月2日,吴丹因病被送往巫山县骡坪中心卫生院就诊,由该院医生谭松琼门诊治疗,在治疗过程中,因药物用量过大导致吴丹心率失常加重,肺炎呼衰及心衰死亡。经鉴定,吴丹为药物过量导致心率失常加重患儿肺炎呼衰及心衰死亡。后吴昌全、彭志莲夫妇将巫山县骡坪中心卫生院告上法庭,要求按城市人标准给予赔偿。
审理中,被告承认吴丹死亡系医院过错,但认为二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的数额计算标准不当,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吴丹死亡的原因系用药过量,此事件属于医疗事故,故该案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二原告系巫山县竹贤乡石院村村民,死者吴丹亦应是农村居民,应按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赔偿数额,其丧葬费也应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二原告在主张死亡赔偿金的同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属重复计算。
法院审理认为,二原告系巫山县竹贤乡石院村村民,属农业户口,死者吴丹系二原告之女,其出生后没有及时到相关部门进行户口申报,但根据相关规定,新生婴儿可以在其父母住所地派出所进行户口申报,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均依据父亲或母亲的户口性质确定,故吴丹可申报登记常住户口的性质应属农业户口。吴丹生前虽随其父母居住在巫山县骡坪镇镇政府所在地场镇,但吴丹死亡时尚不足1岁,还没有收入来源,不符合“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适用条件,因此,死亡赔偿金只能按照农村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丧葬费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被告因过错造成吴丹死亡的严重后果,二原告因此遭受精神损害而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但主张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和本地平均生活水平,可酌情考虑。故法院判决该卫生院赔偿二原告因女儿吴丹死亡的丧葬费9607.50元、死亡赔偿金57480元、误工费1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共计7658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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