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手钢板断裂体内
患者向钢板销售公司和手术医院索赔12.6万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吴欣)赵女士因骨折到医院进行钢板内固定手术,但1年多后钢板在其体内发生断裂。赵女士认为钢板存在质量缺陷,遂将医院和提供钢板的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12.6万元。法院一审判决销售公司支付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元。近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原告陈述》》固定钢板竟断裂体内
赵女士诉称:2003年1月,她在制止他人斗殴时被刀砍断手臂骨折,到福田某医院处就诊,医院诊断为“右挠骨骨不连”,建议其作钢板内固定手术,并由深圳市某公司为其提供手术用钢板。 随后,医院为她实施了钢板内固定术。但在2004年5月2日,安装在赵女士右前臂的钢板突然发生断裂。
为此她和某公司、某医院进行多次协商,要求对方确定其提供的医疗服务和内固定钢板质量存在缺陷,承担质量事故责任,支付相应的赔偿和治疗费用,并及时给其治疗。经多次协商不成,赵女士遂将某公司和某医院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承担其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律师费等共计12.6万元。
被告辩解》》责任均不在我
此案在福田区法院一审开庭时,医院辩称:医院和某公司签订协议书,同意使用该公司提供的钢板,并约定如果发生质量问题,与医院无关。此外,医院没有延误赵女士的治疗时间。在钢板断裂后,医院医生曾多次提议赵女士再次住院手术,但其坚持先赔偿后治疗而予以拒绝,因此赵女士本人应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负责。
某公司则认为,该公司不是钢板的生产者,不应承担责任。因为该公司与赵女士曾签订了协议,明确约定: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则与医院无关,责任由该产品的生产厂家承担。该公司负责配合病人向生产厂家追讨赔偿。赵女士从做手术到钢板断裂已长达1年4个月,早就超过了正常的骨骼愈合期,所产生的应力大大超过了钢板的强度极限,从而造成钢板发生断裂。此外,赵女士在钢板断裂后没有采取积极措施,且拒绝将体内钢板取出检测,导致钢板质量是否存在问题客观上无法认定。
一审判决》》公司支付抚慰金5000
福田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本案中,某公司作为钢板的销售者,应对该产品的质量负责。虽然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注明产生的责任由生产厂家负责,但该项内容属于无效条款。某公司出售的钢板是骨用医科钢板,不应当存在植入人体后出现断裂而危及人体健康的情形,但本案中赵女士所用的钢板却出现断裂,某公司未能提交有效证据证明本案存在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因此该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赵女士要求的诉讼费、误工费、护理费,是预计继续治疗所需的费用或损失,因尚未实际发生,且赵女士未能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不予支持。赵女士可待实际发生上述费用或损失后,再行起诉解决。因钢板断裂使赵女士的健康受损,精神上承受了一定的痛苦,因此某公司应向其支付精神抚慰金。
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某公司支付赵女士精神抚慰金5000元。
二审焦点
钢板断裂是否系质量缺陷
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二审。钢板断裂是赵女士自身的原因,还是钢板的质量问题?这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该公司认为:该公司代理销售的产品是合格产品,不存在缺陷。根据医学文献,大多数骨折都可以在4到6个月内愈合,而实施钢板固定术,能使肢体被保护而不发生很大的变形,但骨愈合要依靠患者自身,而不是靠钢板。赵女士骨折长达16个月没愈合,超过了正常的愈合期,而且没有按时进行检查,因此钢板的断裂原因在赵女士自身。
此外该公司只是供货人,不是和赵女士存在直接买卖合同关系的卖方当事人,赵女士也没有向该公司直接支付货款,当然不享受相关义务,因此起诉该公司没有道理。赵女士应该向直接支付货款的医院,或向产品的生产者索赔。
赵女士则认为,她的骨骼迟迟没有正常愈合,很可能是钢板的质量有问题,导致骨骼难以愈合。医院本来说使用瑞士某品牌钢板,结果又换了另一国家的。医院当时既没有提供钢板的产品标识,也没有提供原产地,也没有让她看到钢板的生产日期和失效期。
她虽然没有直接付款给某公司,但是某公司本身也是销售者,自己有权选择对自己方便、易于获赔的一方提出索赔。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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