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图/张异法院认为,对于病未愈主动出院的病人,医院应尽力劝阻,并履行告知义务
本报讯(记者肖玉通讯员邹继国)一氧化碳中毒住院,苏醒后即要求出院,医院未加劝阻。没想到,出院后病情加重,导致患上中毒性脑病。家属因此将医院推上了被告席。近日,巫山县法院判决没有尽到劝阻及告知义务的医院向病人赔偿近4万元。
没有告知注意事项
2002年2月27日晚,巫山县双龙镇金花村民刘某与其表妹曾某在家中因一氧化碳中毒昏迷,次日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在医务人员的努力下,两人于当日上午11时苏醒,病情得到好转,脱离危险。当天晚上9时,两人已经可以暂时停药、停氧。
看到刘某已经完全清醒,刘某亲属主动要求出院。该院同意其出院,但当时未与刘某及其亲属办理相关手续,并且未告知有关注意事项。
病情恶化留下残疾
3月23日,刘某出现反应迟钝、头痛等症状,先后到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重庆市三峡中心医院等地治疗,诊断为中毒性脑病。刘某被法医鉴定为伤残一级。
刘某的亲属认为,县医院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过早地让病人出院是引起中毒性脑病后遗症的原因。而医院认为,对刘某的抢救治疗,医院尽了最大努力。按照医疗常规处置并无不当。刘某中毒性脑病,是由于原告自行中断治疗及休养不当造成的,医院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状告医院获得赔偿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刘某遂一纸诉状将县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该院赔偿33万余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医院提交的病历,记录了要求原告刘某住院治疗的内容,原告无充足的证据加以推翻。遂驳回刘某的诉讼请求。刘某不服,开始申诉。
今年,巫山县法院再审此案。该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对不宜出院的病员,应进行劝阻;坚持要出院的,应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并告知病人病情危害性。县医院仅以病历记录举证,证据不能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应承担过错责任。
而病人的亲属明知病人未痊愈,强行要求其回家,滞延了后续治疗,与造成病人伤残的严重后果也有直接因果关系,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最后,法院判决县医院因未尽到告知义务,承担一半的责任,赔偿病人39549.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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