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报讯
(记者邬科实习生彭丹)罹患呼吸衰竭,经两家医院治疗都未获得康复,患者马女士不堪病痛折磨,在自家卫生间以割腕加上吊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马女士的家人认为是医院治疗不力耽误了病情,但医疗鉴定结果却不支持他们的意见。马家遂以鉴定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将委托做医疗鉴定的广州市东山区卫生局告上了法庭。一审败诉后,广州市中院前日再次开庭审理了此案。
久治不愈患者“双料”自杀
2002年11月5日晚上,广州市民马女士忽然出现呕吐、昏迷状况,随后被送入医院,马女士被诊断患了呼吸道疾病,肺部感染,呼吸衰竭。治疗3个来月后,马的病情没有好转,遂转入另一医院继续治疗。在此期间,马被诊断出患有食道气管瘘。转院治疗3个来月后,马女士的病情依然如故,马被迫中断治疗出院。
由于家里条件限制,马得不到最起码的治疗,病情加重,2003年6月17日清晨,身心饱受折磨的马女士在自家卫生间内以割腕加上吊的方式结束了生命。
不满鉴定家属起诉卫生局
马女士的“双料自杀“,使家人陷入一片悲痛。家人认为是医院诊治有误导致病情恶化,遂向东山区卫生局提出医疗纠纷受理请求。东山区卫生局于同年3月21日将该案移交广州市医学会组织医疗事故鉴定,鉴定结论为“本病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马家对此甚为不满,认为在鉴定过程中,卫生局没有及时封存有关病历资料,致使供鉴定的患者病历资料多处重要章节有涂改、伪造、隐匿现象,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东山区卫生局以未发现参加鉴定的人员资格、专业类别和鉴定程序不符合有关规定,作出对重新鉴定不予支持的行政决定。随后的行政复议也维持了东山区卫生局上述决定。
2005年1月12日,马的家人一纸诉状,将东山区卫生局推上被告席。东山区法院以“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
对簿公堂 双方各执一词
在当天的庭审中,死者的母亲认为一审判决书疑点颇多,作为证据的检查单上没有患者家属签字,而患者家属向法院提供的住院费用清单上没有检查项目收费。因此,马女士家人要求撤销东山区卫生局作出对重新鉴定不予支持的行政决定,改判重新鉴定。
面对被告的质问,东山区卫生局提出几点答辩意见:首先,被告作为医疗行政机构,对鉴定的审核是依法律进行的对程序的形式审核,而不是包括内容在内的实质审核。其次,死者的家属在接到首次鉴定后,无正当理由没有在法定时限15日内提出申请,依法应自行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尚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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